一、 信访事项提出和受理
(一)本网站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二)《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载明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三)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信访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对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办结。
(四)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申请,请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操作说明
(一)填写投诉事项。请认真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联系地址、是否公开、问题发生地、呈递单位、投诉内容等项目;
(二)提交。单击“提交”即完成投诉,请记录查询码,以便查询;
(三)查询评价。凭姓名和查询码查询所提交投诉事项的办理过程、处理结果,并进行评价。
三、 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有关机关、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请一事一诉,反映多个问题,请分别提出;
(二)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所提交信息相关责任;
(三)如您对所反映事项选择“公开”,本网站审核后按规定公开;
(四)本须知由重庆市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