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七台河市贵仁商贸有限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的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00.9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9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生意红火”却“长亏不倒”的煤场
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七台河市贵仁商贸有限公司申报数据存在明显异常:贵仁商贸主要从事煤炭经销业务,该公司成立以来,年度销售收入波动异常,与同时期、同类型企业销售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连续多年显示亏损。这种长期亏损却持续经营的“长亏不倒”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初步判断企业存在隐匿收入、少申报应税收入的嫌疑。
检查人员入户检查时,企业财务人员主动提供了检查期内的账簿资料,账面数据与申报数据一致。然而,当要求提供煤炭出入库过磅单时,财务人员却称存储电子数据的电脑因停电硬盘损毁已报废,纸质单据也未能妥善保管无法提供。财务人员还声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常年在外经营其他生意,几乎不参与公司管理,日常事务由业务经理负责,并强调近年经济不景气导致经营困难、持续亏损。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立即走访周边企业。结果显示,贵仁商贸一直正常经营,常有运煤货车出入,生意红火,且刘某某几乎每日到岗,亲自负责购销业务。企业人员的陈述与调查结果大相径庭,矛盾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
是“借款”还是“货款”
为查明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及刘某某个人储蓄账户流水。逐条分析资金流向发现,刘某某个人账户有大量款项频繁入账,疑似销售货款。面对检查人员质询,刘某某辩称大部分款项是往来借款,仅承认其中百余万元为销售收入。
检查人员顺藤摸瓜,对相关下游企业进行调查取证。3户下游企业提供的账簿、出入库单据、付款凭证及自述材料均证实,刘某某在销售煤炭时要求客户将货款直接打入其个人银行卡。至此,刘某某的“借款”谎言被戳穿,检查人员锁定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未开票收入的完整证据链。
“隐匿收入”贪小失大
结束查证工作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该公司,通过“说理式执法”引导其重视合规经营问题,并对其进行了税法宣传教育。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刘某某最终承认了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未开票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在铁证面前,刘某某表示愿意全力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主动梳理并提供了企业销售信息及收入金额明细等佐证资料。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的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涉及收入金额15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七台河市贵仁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