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延安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8-14 10:07

延规〔2025〕008-市政府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延安“一六四”工作布局,强化预算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保障能力,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资带动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培育扶持产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除市本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安排外,还包含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产业发展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支持推进转型升级、增强造血机能、培植骨干财源为重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补助最终落到产业上。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产业项目类

主要聚焦7大产业集群25条重点产业链,具体为:

第一产业:苹果及特色食品产业集群(含苹果、特色食品、中药材等3条产业链);

第二产业:现代能源化工产业集群(含石油化工、天然气/伴生气综合利用、煤化工、煤电、新能源等5条产业链)、先进装备制造及新材料产业集群(含油气装备制造、煤化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新型装备制造、新材料等5条产业链);

第三产业:现代物流产业集群(含大宗物流、快递物流、冷链物流、应急物流等4条产业链)、现代金融产业集群(含关联、核心2条产业链)、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含数字化治理、数字产业化、新型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等4条产业链)、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含特色文旅、红色旅游2条产业链)。

(二)政策奖补类:“五上”企业培育激励、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商贸消费、园区创建等现行奖补政策。

(三)其他类: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产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如政府引进的重点合作项目、产业发展所需的配套能力建设等。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一)产业项目类:采取财政直接补贴、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考核奖补等方式,与现有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优势互补、协同发力,不断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发挥引导撬动作用。

1.财政直接补贴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主要为支持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即“七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讯及网络、土地平整)建设。补助资金根据产业类别、项目规模、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情况可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

2.资本金注入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也可用于经营类项目,即委托具备资质的市属国有企业,向特定项目企业注入资本金,引导产业转型发展,实现增值收益。

3.贷款贴息可用于支持当年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中的产业类项目,也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4.考核奖补按县(市、区)、部门对稳增长、内需拉动等指标的经济贡献度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可一年一定,参照考核、发改、工信等部门提出的年度任务确定。

(二)政策奖补类:按照我市现行奖补政策中相关条款兑现,同类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兑现。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出台相同或类似政策。

(三)其他类: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产业集群牵头单位:负责研究制定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拟定年度预算资金申请及分配方案,编制产业集群整体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评价。

产业链责任单位:负责产业链项目征集、初审;编制产业链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奖补政策牵头部门:负责本部门牵头管理的产业政策解读;负责奖补政策项目征集、初审和报送;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产业政策绩效评估;如奖补政策可归纳至产业集群的,由相应牵头单位负责。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及实施,并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年度计划安排预算,审核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配合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下达资金用款计划。

审计部门:负责对涉及项目相关责任单位的履职及资金使用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扶持条件

(一)符合《延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年度工作安排、重点发展方向或领域。

(二)项目绩效目标明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认定可行,建成后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应当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办理完毕项目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以及节能评审意见等其他需要前置审批的手续。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知识产权争议的;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4.未按要求对巡视巡查、审计、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5.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核

(一)产业项目类由产业集群牵头单位会同市财政局一般于每年12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属地政府或产业链责任单位进行项目征集和初审,产业集群牵头单位进行最终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政策奖补类按照现行奖补政策文件明确的兑现流程,负责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三)其他类根据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执行,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绩效评价等方式,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将绩效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严格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行业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申报、分配、管理等有关纪律规定,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等过程中,如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延安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延政发〔202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