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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5-0147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与渔业
发文机关: 区经管中心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运盐政办发〔2025〕17号 发布日期: 2025-07-01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1 18:15    来源: 区经管中心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 号)及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运城市城市管理局、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运城市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运自然资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农村经济事务中心结合区乡村三级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务实、管用、可操作、能落地的要求和适当集中布局的原则,编制好“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村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得违法收回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四)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化管理。

  二、职责分工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部门协调和监督指导机制,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区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负责对全区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审批进行指导,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严格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执法部门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用地建房条件、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宅基地是否存在争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互权利人意见,以及对申请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初审。村级应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相关程序

  (一)申请条件

  1、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 50 平方米的;

  (2)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3)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2)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3)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4)一户多宅的;

  (5)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 50 平方米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通用房屋设计图纸(政府部门提供)等。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上签署意见,连同农户申请、使用承诺书、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组级材料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审核程序

  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相关资源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材料是否完备,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实地审查内容包括:经济发展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审查等;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2、乡镇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应当在收到审查结果后 5日内完成,并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自做出决定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村经济事务中心等部门备案。

  四、管理利用

  (一)严格用地建房管理

  经批准的宅基地,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线定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建成后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施验收,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供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宅基地建成验收合格后,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配合执法部门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二)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者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积极探索宅基地转让、退出等方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同时,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要立足自身职能,做好信息共享互通,为稳慎推进宅基地改革、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打好基础。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五、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审批管理机制。成立运城市盐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组(附件1),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负责同志和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基层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村级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加强协作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区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要主动担当作为,做好工作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系统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互通,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电视、报纸、媒体平台等方式,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悉程度,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本通知中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范围不包括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运城市城市管理局、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运城市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运自然资发〔2024〕8号)文件中的城区居(村)民规划建设管理范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运城市盐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运盐政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区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解释。

  附件:

  1、运城市盐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组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x

政策解读:【图解】《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