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义务兵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福建省军区动员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进西藏兵员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征〔2017〕10号)、《福建省军区动员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进新疆地区兵员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征〔2018〕8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未满服役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124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20〕32号)、《福建省军区动员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西藏、新疆以外高原地区兵员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动〔2021〕15号)、《诏安县人民政府 诏安县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诏安县鼓励高学历人才应征入伍优待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诏政规〔2022〕9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漳征〔202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
二、目标任务
做好我县2024年和2025年应征入伍义务兵(含2024年、2025年诏安籍入职在职预备消防士),2025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发放对象范围。2024年、2025年从诏安县人武部入伍,且具有诏安县户口的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庭;2024年、2025年诏安籍入职预备消防士;应征入伍的大学生;进西藏兵员;进西藏、新疆以外的高原地区兵员;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的义务兵。
(二)发放标准。
1.2024年和2025年应征入伍义务兵(含2024年和2025年诏安籍入职在职预备消防士)2025年度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全市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依据本县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参照当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综合确定,原则上就高不就低。据统计数据,2024年我县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为2352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为2158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为26914元,确定我县2025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26914元。
2.大学生应征入伍增发优待金标准。2024年3月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年优待金按县优待金标准的20%给予增发(标准为5383元)。从2024年9月起,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不再增发优待金。
3.进西藏兵员服役期间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进新疆高原地区服役的,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进新疆非高原地区服役的,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
4.进西藏、新疆以外高原地区服役,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1.5倍发放。
5.从2024年1月之后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后随部队执行任务进入高原地区工作的(必须由所在师、旅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其增发优待金按照其入伍后随部队执行任务进入高原地区的实际服役月数计算发放。
6.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的,按以下标准增发优待奖励金:(1)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100%;(2)荣立二等功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60%;(3)荣立三等功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30%;(4)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10%。
7.2024年3月应征入伍大学生在服义务兵役期间个人受到以下奖励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按以下标准增发当年一次性优待金:(1)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2)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80%;(3)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40%;(4)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从2024年9月起,应征入伍大学生在服义务兵役期间个人受到奖励,按义务兵的增发优待奖励金的标准执行。
8.明确未满服役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如下:(1)未满两年服役期的义务兵随部队集体转制,其家庭优待金仍按两年发放;(2)其他未满两年服役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其服役时间未满6个月(含)的按半年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发放。
(三)发放方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工作由县退役军人局具体负责。县征兵办将2024—2025年应征入伍花名册报送至县退役军人局,县退役军人局将2024—2025年应征入伍义务兵2025年度家庭优待金花名册及发放标准核定后报送至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拨至县退役军人局,由县退役军人局按标准、按时足额通过银行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今后,义务兵年度家庭优待金发放按我县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三个数据综合确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我县义务兵年度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
四、关键词诠释
2025年度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标准:全市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依据本县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参照当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综合确定,原则上就高不就低。据统计数据,2024年我县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为2352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为2158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百为26914元,确定我县2025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26914元。
五、注意事项
1.从2024年1月之后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后随部队执行任务进入高原地区工作的(必须由所在师、旅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其增发优待金,按照其入伍后随部队执行任务进入高原地区的实际服役月数计算发放。
2.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后,不再享受家庭优待金。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以及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对推后离队的义务兵,推后离队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
六、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文娟 13850474300 05963322801
解读单位:诏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