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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馆

全国第一部保护私营企业权益的地方法规——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 来源: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 日期: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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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增加了广州市商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经营网点,为待业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为国家创造了税收,成为全市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了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调整私营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私营企业与企业之间、业主成员之间、私营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促进私营经济发展,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1996年6月27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于1997年10月8日起颁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条例》共分二十五条,除明确规定私营企业应尽的义务外,还规定了私营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劳动用工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财产的处分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权益,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其摊派的人力、物力、财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以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同时,为了解决私营企业的内部纠纷,《条例》还规定禁止私营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合伙人和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一切活动。
  《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私营企业第一次成为立法保护的主体,也标志着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开始由政策支持向法律支持迈出了难得的第一步。同时,使广州市个体私营经济迎来了又一个新的发展契机。
  (黄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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