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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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7日至8月17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中国海盐门户网站就《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条,为“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即盐政发【2019】8号文件,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申请户夫妻任何一方已享受过房改房的(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申请户本人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补贴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这一条款嘉兴其他地区都没有,是海盐独有的,希望海盐也能从善入流,取消这一条款。”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依法依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后会对相关政策不断优化调整。 栏目的开设体现了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透明,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用好互动交流平台,积极拓宽民意征集渠道,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