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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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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0〕49号
2010年10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对促进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作用,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执行意识,严格按照《规划》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据《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及时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科学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快修编工作进度,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确保约束性指标不突破,预期性指标能实现。
  四、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建立《规划》动态评估机制,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主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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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0〕49号
2010年10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对促进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作用,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执行意识,严格按照《规划》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据《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及时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科学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快修编工作进度,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确保约束性指标不突破,预期性指标能实现。
  四、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建立《规划》动态评估机制,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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