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实行网上传输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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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实行网上传输
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字〔2010〕117号
2010年9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网上传输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5日起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实行网上传输,年底前取消纸质文件的递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网上传输文件接收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为保证网上传输文件的质量和效果,各地各部门要自行配备专用激光彩色打印机。
三、为确保网上传输文件的及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为各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配备了一部专用手机,传输文件时随同短信及时予以提醒。
四、请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网上传输文件的接收工作。要确保24小时开机,手机专人专用,不得随意更换手机和号码,并将专用手机号码(移动公司)于9月2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处(联系电话:0311-87902359、87801385)。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上文件传输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文件及时接收,按时办理。对因不及时接收文件而贻误工作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