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河北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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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河北省防沙治沙
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河北省防沙治沙
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09〕15号
2009年5月1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制订的《河北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省林业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强我省防沙治沙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冀政〔2007〕87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既考虑自然因素的影响,又考虑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既考察沙区生态状况的改善情况,又考察治沙工作的开展情况;既综合考核阶段性工作绩效,又督促检查平时工作。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11个设区市。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组成全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对各设区市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
四、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与实施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相结合,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结束后开展考核。
五、考核工作在考核期结束的次年进行,对5年来各设区市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绩效开展全面检查,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部分,在此基础上再细化考核内容并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在90分以上的认定为工作突出,60-89分的认定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
考核前,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考核年度的3月底前报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组以有关部门每年开展的造林、种草、小流域治理等任务完成情况的核查结果,作为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的参照依据,分别由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标准、规程进行抽查统计,汇总后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按照评分标准逐项打分。
省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于考核年度的6月份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核后向设区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通报。对认真履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工作突出的设区市政府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六、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设区市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对在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的考核。
附:1.设区市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2.河北省“十一五”防沙治沙目标任务表
2.河北省“十一五”防沙治沙目标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