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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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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8〕82号
2008年11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管理职责,设区市、县(市、区)交通部门负责出租汽车管理职责。
主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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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8〕82号
2008年11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管理职责,设区市、县(市、区)交通部门负责出租汽车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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