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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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出台《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健全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明确、统一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制定该规章列入了今年省政府的一类立法项目。为推进《意见》落实,进一步健全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司法厅起草了《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
二、《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共31条,重点明确了以下5方面内容:
(一)厘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根据《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我省有关行政机关原则上直接适用。国务院有关部委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直接适用的,省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全省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存在裁量空间的,其行政裁量权基准由市级行政机关制定。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实际执法需求的,设区的市、县级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作出细化操作性的规定。
(二)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区分行政执法类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一般包括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裁量对象、裁量标准、实施主体等内容。其中,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裁量阶次上列明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处罚幅度的列明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应当对有关许可的条件、申请材料、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应当对行政征收征用的具体情形、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制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应当对相关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进行明确,并重点就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行政给付数额进行细化量化。
(三)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对明确行政许可具体条件的,原则上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
(四)强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适用情况予以载明。行政机关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制定机关应当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时进行修改。
(五)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监督管理。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收集、整理、分析本系统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案例,选择典型案例统一发布,指导本系统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三、《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有哪些创新
(一)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规定。《意见》印发前,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出台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政府规章。与其他省(区、市)的政府规章相比,我省的《办法》更侧重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涉及了我省全部行政执法领域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涵盖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要求、制定主体、职责权限、技术要求、形式程序、规范适用、动态调整、监督管理等方方面面内容。《办法》的法制统一性更严、内容覆盖面更广、制定程序性更多、管理规范性更强,回应了民众关注,满足了执法需求。
(二)统一了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度量衡”。一直以来,执法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都是社会各界关切的问题。为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办法》规定由省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下级机关如需细化量化,不得突破或超出上级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实现了裁量基准的全省统一,最大限度避免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融入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办法》专门规定,将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制定和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办法》对轻微免罚制度进行了固化,提出将柔性执法作为首选方式,在裁量中体现包容审慎监管、非强制性手段等内容,给市场主体容错纠错空间,让执法更有温度。针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需要明确合并检查、联合检查事项,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执法扰企问题。通过统一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要素、清理兜底条款、严格中介服务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解决人民群众门难进、事难办的问题。对征收征用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了不得新增非法定项目,不得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征收征用项目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四)加强了京津冀协同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考察时强调,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研究借鉴了相关执法领域京津冀裁量基准协同统一的成熟做法,创新性提出了协同推进三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目标举措,为在法治层面推进京津冀协同提供更多更好的新路径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