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公文交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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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公文交换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公文交换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29号
2015年3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省政府文件网上传输范围自2015年5月1日起扩大至各县(市、区)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5年5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正式报送省政府的公文须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实行网上传输。无特殊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将不再接收纸质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情快报》、《政务交流》等信息刊物也将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实行网上传输至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逐步减少纸质刊物的印发。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电子公文交换工作。要严格执行《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工作的安全、高效运行。
附件:《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办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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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交换安全有效,依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通过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交换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电子公文格式应符合国家《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省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平台上进行。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系统命名规范,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七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提供的密码设备和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
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九条 接收单位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
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收发工作。工作人员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至少各进行一次电子公文的查询和接收。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政府对报送省政府的电子公文要及时查看接收情况,收到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对未签收的电子公文视为未送达,造成的延误由发文单位负责。对因不符合报送要求退回的电子公文,发送单位应当对照退文通知单所列问题认真修改后重新报送,有关情况及时与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联系。
非工作时间需报送省政府的紧急公文不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涉密公文暂不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交换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公章密钥库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七条 用于电子公文交换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互联网联接。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定期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电子公文接收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及时接收电子公文,贻误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损害结果和影响大小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保密制度,致使电子公文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在指定服务器上,由文电运转部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二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电子简报传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31日印发的《河北省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