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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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2010〕42号
2010年12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07〕1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
2.3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2.4 咨询机构
2.5 现场指挥
2.6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2.7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报告
4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报告
4.1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4.2 海上险情信息的报告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险情初期的响应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反应
5.4 应急行动的终止
5.5 安全防护
5.6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搜救效果评估
7 应急保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应急力量和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5 监督检查
8 附则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解释部门
8.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正确实施《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完善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效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险情扩展,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海上遇险人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海上突发事件首先由发生地或相应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进行响应,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做好预警预防工作,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4)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参与搜救行动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条约。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于河北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及河北省管辖内陆水域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河北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由交通运输部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划定。
1.4.2 适用于其他由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组织、指挥、协调或参与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4.3 适用于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 组织指挥体系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分支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设立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海上搜救中心),由主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沿海市政府、省军区和有关部队为成员单位。
省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省海上搜救的全面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指挥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行动的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河北海事局负责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组织指挥专业和社会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通航秩序;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口岸部门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交通行业有关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内陆水域的搜救行动。
(5)省军区、有关部队及武警部队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组织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7)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协助做好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8)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解决搜救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应急资金。
(9)省水产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和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或具体组织针对渔业船舶及人员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助建立全省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
(11)省气象局负责协调有关气象部门为海上搜救机构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全省电信营运企业为海上搜救工作和应急反应行动提供通信保障;协助建立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促进手机定位等通信技术在搜救工作中的应用。
(13)省教育厅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海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海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和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
(14)省水利厅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提供涉及江河、湖泊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
(15)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负责提供海洋环境观测等预警信息,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船舶、飞机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16)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处置的有关指导、协调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环保信息支持。
(17)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协调在旅游景区或海上游客发生的海上应急事件。
(18)省地震局负责提供中长期地震趋势预测及短期地震预测信息。
(19)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搜救机构开展工作,具体组织指挥本地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2 应急指挥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河北海事局,负责指导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根据需要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主要职责:
(1)拟订全省海上搜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2)具体负责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运行、更新和管理。
(3)拟订全省海上搜救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
(4)拟订省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实施预算方案。
(5)划定各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域。
(6)指导搜救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7)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值班任务,根据需要具体负责有关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8)指定全省海上搜救力量。
(9)推进相邻搜救中心的搜救合作。
(10)制订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指导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11)组织全省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2)组织全省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3)完成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下设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河北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和河北省内河搜救分中心等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分别由当地市政府组建,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设在秦皇岛海事局,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分别设在唐山海事局和唐山曹妃甸海事处,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沧州海事局;河北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设在省水产局;河北省内河搜救分中心设在省地方海事局。各搜救分支机构在业务上统一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领导。
2.3.1 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本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2)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救援力量调查和指定工作。
(4)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具体负责海上突发事件(渔船除外)的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7)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8)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负责秦皇岛辖区内河水域的搜救工作。
(9)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渔业船舶搜救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渔业船舶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负责渔业船舶安全预警预防工作。
(4)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渔船救援力量,完善渔业船舶安全通信网络。
(5)承担应急值班任务,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渔业船舶搜救工作。
(6)负责渔船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7)组织渔业船舶开展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8)组织渔业船舶及有关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9)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内河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秦皇岛辖区内河水域搜救工作除外)
(1)制定河北省内河水域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内河水域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指定内河水域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承担内河水域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组织内河水域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6)组织内河水域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咨询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4.1 搜救专家组
省海上搜救行动专家组由海事主管部门、港航、气象等单位的航海、轮机、消防、危险品处理、油污处理、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省海上搜救中心聘任。主要职责:
(1)在有关搜救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制定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规定、制度、程序。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议,提出指导性建议。
2.4.2 其他咨询机构
其他咨询机构主要指有关航海学会、中国船级社相应机构等能够提供搜救技术咨询的部门,省海上搜救中心可逐步通过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部门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2.5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负责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船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协调现场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6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2.6.1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总结搜救工作,向搜救机构或现场指挥报告。
(4)参加海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搜救演练、演习。
2.7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1.1 预警信息分类及来源
(1)海上搜救机构接报的信息: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报告;发现或获悉者的报告;海事部门和中国船舶报告中心的报告等信息。
(2)相关单位通报的信息: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的危及海上船舶、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预报。
(3)新闻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包括各类新闻媒体披露的船舶事故隐患信息和其他事故信息。
(4)其他渠道获取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
3.1.2 风险分析
海上搜救机构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判定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以确定风险等级,为进一步采取预警预防行动提供依据。评价的因素包括水域范围、危及的船舶和人员数量、紧迫程度及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灾害性后果和社会影响。
3.2 预警分级
海上预警信息按照其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重大风险信息(Ⅱ级)、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到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e.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
f.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2)重大风险信息(Ⅱ圾),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12级以下,或者阵风12级以上、14级以下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e.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
f.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10级以下,或者阵风10级以上、12级以下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e.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
f.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8级以下,或者阵风8级以上、10级以下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e.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
f.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小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3.2 海上搜救机构应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3 渔业部门应加强渔业和渔船管理,拓展获取海上风险信息的渠道,及时将各种海上风险信息通知渔船和相关作业人员,确保其安全。
3.4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包括预警信息的提供、报告、发布等。
3.4.1 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预警信息来源部门在建立预警信息系统时,应提供服务平台,向海上搜救机构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3.4.2 其他获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人员有义务向海上搜救机构及时报告。
3.4.3 负责海上安全信息发布的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报告
4.1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关于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规定,结合河北省搜救责任区海上险情的特点,将海上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及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2 海上险情信息的报告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1)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险情,应立即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2)发生重大以上海上险情,可越级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按照同级政府的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报告险情,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2 省海上搜救中心
发生较大以上海上险情,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政府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险情初期的响应
5.1.1 最初接到险情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承担初步信息的收集与核实责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发生险情的详细情况,至少掌握以下险情信息:
(1)常规信息:船舶或航空器名称、国籍、呼号;当前位置、联系方式;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救生艇(筏)数量和状态。
(2)事件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和原因;船舶损坏情况;载货情况(货物种类和数量、绑扎系固情况);污染状况。
(3)船员、旅客信息:船员、旅客数量;伤病、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数量和状态,船医和医救能力。
(4)救助情况:已采取的自救、医疗救助措施和效果,外来力量的救助情况,救助请求等。
(5)现场(海洋、水文、气象、地质)信息: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冰况,能见度,水深,海底底质等。
(6)现场附近船舶、设施、航空器信息:事发现场附近的商船、公务船、渔船、军事舰船、设施、航空器情况。
5.1.2 险情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海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
(1)直接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核实遇险情况。
(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核实遇险情况。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当报警船舶为外国籍船舶时,应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代理人向报警船舶所属国搜救部门联系核实遇险情况。
(5)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6)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7)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5.1.3 应急指挥
经核实确实发生海上险情的,搜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指挥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海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直接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5.1.4 险情评估
对形势较为复杂的险情,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对险情进行评估,内容包括:
(1)船舶自救、互救的可行性及效果。
(2)可以调用的搜救力量,投入后可能取得的效果。
(3)气象、海况、距离对搜救行动的影响。
(4)险情的级别。
(5)救助落水人员的措施、方法的可行性。
(6)责任区力量完成搜救工作的可能性,是否需要其他的援助。
(7)确定初步的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5.1.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2)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对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权限有疑义的,应立即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确定。
(4)搜救行动涉及相邻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应立即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5)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海上险情时,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6)接收到海上保安事件时,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并关注事态发展,给予必要的协助。
5.1.6 险情初期应急处置流程图

5.2 分级响应
5.2.1 分级响应的原则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发生任何海上险情,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应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省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省海上搜救中心可随时介入分支机构组织的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开展应急响应,或对分支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5.2.2 省级响应
(1)海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应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职责。
(2)发生上述海上险情,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上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就重大问题进行请示,按照上级指令组织开展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必要时,省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工作。
5.3 应急反应
5.3.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1)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选择适当的搜寻、救助方式,并组织实施。
(2)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应急力量时应遵从快速、有效的原则,考虑水文、气象和水域环境等条件以及应急力量的安全因素。
(3)指定现场指挥,下达搜救任务。
(4)根据情况召集专家组,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指定负责人。
(5)确定海上搜救应急通信方式。
(6)履行险情信息上报和应急指令下达的职责。
(7)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措施。
(8)组织、协调有关后期处置工作。
5.3.2 应急指令内容
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指导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搜救应急指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险情种类、遇险者的情况及所需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及有关情况报告的要求。
(6)其他必要的信息。
5.3.3 现场指挥的任务
(1)迅速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应急指挥机构。
(2)执行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和任务。
(3)具体组织、协调搜救行动。
(4)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机构。
(5)确定现场通信方式,协调搜救现场通信。
(6)根据现场情况,对应急搜救方案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提出增加或减少搜救力量的建议,提出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的建议。
(7)组织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详细记录,并总结现场应急搜救工作,报告搜救机构。
5.3.4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任务
(1)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出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中,随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3)向现场指挥提出搜救行动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记录和总结,报告搜救机构。
5.3.5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5.4 应急行动的终止
5.4.1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且根据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判断,幸存者已经不存在生还的可能性;
(2)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已经获得成功,紧急情况已不存在;
(3)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4.2 终止应急行动的决定由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作出。发生较大以上海上险情,作出终止应急行动的决定,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搜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海上搜救机构对参与应急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发生涉及火灾、化学品、危险品等高风险海上险情,现场应急救援部门应特别加强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对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进行登记,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应急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可以请求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5.5.2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搜救力量负责现场获救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提供指导。
(2)获救遇险人员安全转移后,有关部门根据职责采取安置、医疗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3)客船遇险时,船舶应根据船上应急计划首先对乘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海上险情涉及其他船舶、设施及人员安全,或者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疏散和其他安全防护工作。
5.6 信息发布
5.6.1 信息发布的原则
(1)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由承担应急指挥任务的搜救机构或上级搜救机构对外发布,当上级搜救机构对外发布信息时,本级搜救机构发布的信息应与其一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险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6.2 信息发布的内容
(1)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健康状况,医疗和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6.3 信息发布的形式
根据险情性质、海上搜救应急工作情况和社会关注程度,信息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召开新闻发布会。
(2)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或邀请媒体记者介入现场进行报道。
(3)通过热线电话或网络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台办或外事办协助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安排遣返。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台办或外事办协助处置。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搜救效果评估
6.3.1 搜救效果评估工作由负责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组织进行,负责评估的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总结报告。
6.3.2 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现场指挥及搜救力量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搜救机构报告搜救总结。
6.3.3 总结评估较为重大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搜救机构应召集专家组成员参加,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6.3.4 搜救效果总结评估报告应报送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和同级政府审核或备案。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省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需要,制定本省海上搜救发展规划,划定应急避险海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1.1 基础建设
(1)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调整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的设置。
(2)按照海上运输行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建立、配备与国家海上搜救机构相对应的通信手段和设备。
(3)鼓励装备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根据港口经济发展和海上突发事件的规律,制定应急海上救助队伍建设规划。
7.1.2 避险水域
(1)各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调查了解各自辖区水域情况,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特点和水域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海洋功能区划部门在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海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常规和海上搜救应急通信设备,并建立设备使用、保养制度,保证搜救应急行动通信畅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支持和保障。
7.2.1 公共通信
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设备和线路维护、管理,确保海上搜救应急公众通信网安全畅通:
(1)加强对海上搜救机构陆上通信专用线路的维护,确保陆上通信安全畅通。
(2)发生海上险情时,根据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3)协助海上搜救机构建立应急机制,提供手机等通信设备的定位服务。
7.2.2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
海事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对以下工作作出安排,确保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海上应急通信网的畅通:
(1)按照要求建设和维护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并进行值守。
(2)对海上搜救机构的有关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
(3)优先确保海上应急通信。
7.3 应急力量和保障
7.3.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海上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指定全省海上搜救力量,有关分支机构应协助对各类搜救力量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海上搜救机构应根据需要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储备工作。
7.3.2 交通运输保障
(1)海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对海上应急实施交通运输保障。
7.3.3 医疗保障
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应联系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该机制应符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
7.3.4 治安保障
在有关重大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中,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3.5 资金保障
(1)省、市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海上搜救应急资金。应急资金根据搜救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以险情发生地政府承担为主。发生Ⅲ级以上海上险情,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申请,省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海上搜救机构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资金。
7.3.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 公众信息交流
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1)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海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险情的常识。
7.4.2 培训
(1)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有关要求进行。
(3)被指定为海上搜救力量的相关单位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组织,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指导。
7.4.3 演习
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定期组织举行海上搜救演习:
(1)每3年举办一次综合演习。
(2)每年举办一次搜救单项演习或通信演习。
7.5 监督检查
省海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省政府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各搜救分支机构启动预案,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或该搜救机构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预案的执行及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简称险情,亦称为海上突发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3)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预案的编制、批准
(1)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预案经批准后应及时报送省海上搜救中心,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3)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意见。
8.2.2 评审和修订
(1)海上搜救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本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最长不超过两年。
(2)海上搜救机构发现本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可能存在较大缺陷,应组织临时评审。
(3)海上搜救机构根据评审意见负责本级预案的修订,修订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履行征求意见、报批等程序。
8.2.3 备案
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交通运输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制定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1)对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积极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海上搜救机构或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偿或表彰。
(2)对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海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0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