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地区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在此背景下,出台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政策,旨在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体系,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审批指南。
【目标任务】
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优化集体建设用地布局,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审批程序,明确各级职责;维护良好的农村土地管理秩序,为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主要内容】
1. 本审批指南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约定年限提供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使用的审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征用手续、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从其规定。
2. 集体建设用地在供应前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委托管理的土地由被委托主体同意。
3. 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协商好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费等,与其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合同文本格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
4. 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需就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20年)、土地使用费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由建设用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费给集体土地所有者。
5.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简要流程:集体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者持相关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股牵头收集材料,局内联审并提交局务会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开具批准文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者携批准文件到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股室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6.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受处罚。
7. 本审批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7日公布的《铜鼓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指南(试行)》(铜府字〔2023〕9号)同时废止。
【涉及范围】
本政策限于保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需求。适用本政策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不纳入本政策适用范围。
【执行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
3.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关键词诠释】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权的一种,是指一定地域范围的农民集体对其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者:指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农民集体、村内各农民集体(如村民小组)以及乡(镇)农民集体。
解读人:袁宝明,联系电话:1577099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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