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 成文日期:2025年03月03日 |
标 题:自治区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商加贸发〔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5日 |
各市商务局,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隶属海关,各市税务局: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的工作要求,落实商务部等十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加快推进我区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激发外贸增长新动能。现将《广西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3月3日
广西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发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
(一)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支持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医疗设备、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和技术溢出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升级。引导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成长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优质企业,根据产值、成长性等因素给予鼓励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纸浆加工、金属加工等加工贸易产业链式发展。对经认定的加工贸易产业链优质企业引进的外向型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产值的比例给予产业链优质企业鼓励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强研发和技术改造,提升制造水平和产品附加值,对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金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及申报科研项目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科技厅、园区办、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四)大力推进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推动综合保税区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基础上,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开展飞机发动机短舱、船舶用柴油发动机、汽车变速箱、投影仪等符合第三批维修产品目录的保税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监管方案,并将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鼓励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鼓励国内待维修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直接出口至境外。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完善综合监管方案、明确全链条监管机制等条件下,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报开展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外的保税维修业务试点。(相关市人民政府,南宁海关,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自贸试验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根据商务部等部门出台的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管理规定,支持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参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相关要求,申报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内及飞机、船舶、盾构机等产品“两头在外”试点项目。(相关市人民政府,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委会,南宁海关,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外保税维修试点。在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外,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等行业企业申报“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项目。(相关市人民政府,南宁海关,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保税再制造等保税新业态发展
(七)稳步有序推进保税再制造业务试点。商务、生态、海关等部门指导支持梧州综合保税区向商务部等国家部委申请以试点方式推进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进口汽车零部件等保税再制造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市推动相关企业参照保税维修目录申报保税再制造业务试点,探索推动保税维修目录外的保税再制造业务试点项目顺利申报。(相关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梯度转移载体建设
(八)加强现有平台载体建设。指导南宁、北海、钦州、梧州、玉林等5个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对照商务部考核体系加快建设,每年开展动态考核评估工作,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南宁、北海、钦州、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梯度转移载体项目,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给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园区办,南宁、北海、钦州、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新增项目及扩能增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申报国家级平台载体。根据商务部工作部署,重点指导推动防城港、崇左、柳州等地市申报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对成功申报的主体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培育自治区级平台载体。制定广西加工贸易产业园评价指标体系,鼓励有基础的产业园区创建和申报自治区级加工贸易产业园,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申请设立保税监管场所。(南宁海关,自治区商务厅、园区办,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力度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十一)支持通过线上平台开展产业转移招商。鼓励市、县(市、区)、园区、企业用好商务部“加工贸易线上产业交流对接平台”,宣传推介投资环境、发布转入转出项目信息等,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项目。对平台使用效果好的地级市,优先给予招商经费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合作机制推动产业合作共建。鼓励各经开区与东部地区经开区开展园区共建,探索共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和加工贸易产业园区,通过“飞地经济”等形式建立税收共享、互利共赢合作模式。(自治区园区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各市、县(市、区)、园区用好粤桂东西部协作机制,承接广东加工贸易产业的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项目,促进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深度融合。(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对沿边临港地区加工贸易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十三)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用好国家沿边临港产业园区政策,发挥当地产业优势,积极承接特色食品、服装鞋帽、电子信息、纸浆加工、金属加工等加工贸易产业。(北海、钦州、崇左、防城港等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围绕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金属新材料、纺织服装、家具家电等加工贸易产业积极招商引资,吸引央企、民企、粤港澳大湾区企业赴园区投资。(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百色、崇左等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沿边临港地区构建加工贸易跨境产业链。支持崇左、防城港、北海、钦州等有条件的沿边临港市县承接特色食品、服装鞋帽、电子信息、粮油加工等加工贸易产业,推动形成“广西深加工+东盟市场”跨境产业链。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崇左、防城港、北海、钦州等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打造跨境快速物流通道。支持沿边临港地区加快构建口岸开放体系,提升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深化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边境智慧口岸建设,保障口岸通关高效、物流畅通,持续提升口岸过货能力。支持对重点加工贸易货物通关实施精准调度,促进货物“快进快出”。(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崇左、防城港、北海、钦州等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中央和地方外经贸资金,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新型工业化领域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产业优化升级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等给予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地方资金,支持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鼓励地方利用现有资金政策,进一步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创新。(南宁、北海、钦州、梧州、玉林等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按规定给予好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广西税务局,南宁、钦州、崇左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加工贸易出口产品转内销,支持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利用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等政策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涉企税务辅导。探索建立“定人、定点、定岗”辅导机制,辅导加工贸易企业用好用足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广西税务局,南宁海关,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十九)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力度。促进银企对接,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合理的贷款需求应贷尽贷。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及进出口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专门的信贷产品,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依托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积极探索和发展供应链金融产品,充分保障加工贸易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用好用活“桂惠贷”政策,通过“贸易贷”“外汇贷”等产品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力度,着力提升投放的惠及面、精准度,降低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区市县三级政金企融资线上线下对接服务机制作用,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加工贸易企业融资对接专场活动,引导更多的企业通过“桂惠通”“桂信融”等融资对接平台发布融资需求,进一步提高融资对接和服务效率。(广西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西分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进出口银行广西分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不断扩大承保覆盖面,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积极的承保政策,强化产品联动,拓展产业链承保,更好发挥保单融资增信作用,持续提升融资增信规模,支持广西加工贸易企业防范风险和海外市场开拓。(中国信保广西分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跨境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完善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更好满足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在内的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推动更多加工贸易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及跨境人民币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业务优质名单,持续扩大本外币便利化结算政策惠及面。加强对中小微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人民银行广西分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优化融资担保机制和服务。探索扩大外向型企业扶持资金池规模、功能和服务区域范围,推动符合资质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创新加工贸易融资担保产品。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探索建立外向型企业扶持资金池,对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需缴纳保证金企业和流动资金融资需求企业进行担保增信,原则上对地市设立的外向型企业资金池给予相应资金支持。统筹运用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和园区企业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融资发展。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加工贸易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不高于1%、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不高于1.5%。(广西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物流与用能保障
(二十三)强化物流航线支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探索恢复南宁直飞香港航线。加密钦州至新加坡,加密梧州、贵港至香港定期班轮航线。探索“澳门—珠海—广西”海陆空运输路线,推动并支持本地货代、运输等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多点循环取货、集中配送等模式,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多样化物流服务。积极引导企业选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用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广西补助实施细则》支持政策,打造海陆空一体化综合运输体系,助力加工贸易企业降低国际物流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园区办,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用能保障。强化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和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用能保障。持续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指导企业用好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政策,指导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南宁、北海、钦州、梧州、玉林等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满足多层次用人需求
(二十五)加强人才供需对接。针对加工贸易企业用工需求,联合开展“加工贸易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技能人才计划”,举办加工贸易人才专场招聘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征集加工贸易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岗位,通过在自治区级大型人才网站、区外人才联络站等渠道进行发布,拓宽引才信息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加工贸易人才培训等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拓宽人才招引渠道。依托广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和“八桂英才网”线上服务平台,集中发布全区主要人才政策、人才项目等,加强对广西引才的整体宣传和推介。用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所需的高技能人才提供就业、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保障服务。对于纳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的加工贸易企业所需的高技能人才,按照人才层次落实相关政策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贸易便利化服务水平
(二十七)优化加工贸易联动服务机制。建立区市县(园区)三类服务调度机制和企业问题清单核销机制,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全区覆盖、专人挂点的服务。商务、发改、工信、财政、人社、生态、交通、税务、金融等形成部门协同合力,组建工作专班,推动政策协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能力。(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优化海关监管服务机制。落实海关总署十六条改革举措,建立并动态调整广西加工贸易改革重点项目清单,在重点项目试点基础上复制推广改革经验。创新海关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作业方案。对加工贸易企业在报关、手(账)册办理、保证金缴纳等业务方面给予指导。(南宁海关,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高度重视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部门间联系配合机制。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为加工贸易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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