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力推进设备更新
(一)加大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支持力度。增加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重点领域设备更新的资金规模,在继续支持工业、用能设备、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环境基础设施、教育、文旅、医疗、老旧电梯等设备更新基础上,将支持范围进一步扩展至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等领域,重点支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设备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整体部署并规模化实施设备更新。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总体按照“地方审核、国家复核”的方式进行筛选把关,简化申报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工具作用,对符合有关条件经营主体设备更新相关的银行贷款本金,在中央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进行额外贴息,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设备更新融资成本。依托推动“两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设备更新贷款贴息跨部门统筹协调和信息反馈,全链条优化项目申报、要件审核、清单推送、资金发放等操作流程,增强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
(三)加快存量设备评估诊断和项目储备。对标技术、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设备淘汰目录等,深入开展工业、农业、能源、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存量设备评估诊断,分领域分行业明确设备更新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常态化储备,强化各类要素保障,提高项目成熟度和可落地性。完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低效设备。
(四)加强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实施。完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式,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强化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谋划和跟踪调度,推动项目高效实施。
(五)扩围支持老旧营运货车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在落实2024年支持政策基础上,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扩大至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执行。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基础上,将水稻抛秧机纳入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参照水稻插秧机报废补贴政策予以支持;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报废最高补贴额由单台6万元提高至8万元;将田间作业检测终端、植保无人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纳入报废更新补贴范围,由各地区按照规定测算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各地区可自行确定的报废更新补贴农机种类范围上限由6个提高至12个。
(六)提高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加力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城市公交车和超出质保期的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额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各地可保持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基本稳定,并自主确定车辆更新补贴标准。交通运输部指导各地区做好优惠政策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
二、扩围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七)优化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分配。继续向地方直接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综合各地区常住人口数量、地区生产总值、汽车和家电保有量、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及资金执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各地区支持资金规模,资金分配向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成效较好的地区适度倾斜。各地区要聚焦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探索补贴政策与金融支持联动,充分发挥政策资金撬动作用,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
(八)扩大汽车报废更新支持范围。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单台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单台补贴1.5万元。个人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的机动车须为本通知公布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机动车。
(九)完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乘用车并购买乘用车新车的,给予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个人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转让的既有乘用车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本通知公布之日。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由各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合理制定。
(十)加力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继续支持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将微波炉、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等4类家电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购买上述12类家电中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20%。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产品最多可补贴3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2024年已享受某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同类家电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
(十一)实施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十二)积极支持家装消费品换新。加大对个人消费者在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过程中购置所用物品和材料的补贴力度,积极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补贴品类、标准、限额和实施方式由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十三)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补贴实施细则,优化补贴方式,简化操作流程,加强市场监管,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新车的,给予以旧换新补贴;对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可适当加大补贴力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由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合理制定。
三、加快提升回收循环利用水平
(十四)加强回收循环利用能力建设。继续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高水平回收循环利用项目建设。支持中国资源循环集团有限公司加快设立全国性、功能性资源回收再利用平台,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发挥基层网点优势,加快健全标准化规范化回收利用网络,推动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加强回收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培育一批资源循环领域骨干企业。
(十五)促进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升级。推动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建设,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支持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提供二手商品质量检验服务、信息擦除检验服务。支持符合质量等相关要求的二手车出口。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机电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面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措施。
(十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202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尽快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文件,明确纳入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标准和所需条件,引导企业环保化、规范化拆解。
(十七)推动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规范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税收秩序。实施再生材料推广应用专项行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支持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提高再生材料应用比例。严厉打击“作坊式”回收拆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行为。
四、充分发挥标准提升牵引作用
(十八)加快标准制定修订。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重点行业和重要设备强制性技术、能耗、排放等指标要求,推进汽车、家电、家装等大宗耐用消费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升级,加快制定智能家居、数码产品等领域能效或水效标准。强化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标准供给,研究制定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重点领域回收拆解和循环利用标准。2025年底前按期完成“两新”领域标准提升行动方案明确的全部294项重点国家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十九)强化标准执行监督。聚焦重要标准执行情况,完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将家电、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电子及信息技术产品、交通用具及相关产品纳入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研究将“两新”领域重点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纳入中央质量督察考核。继续扩大能效和水效标识实施范围,组织遴选产品设备能效和水效“领跑者”。严格执行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提升标准约束力。
五、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挥“两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作用,会同财政部安排2025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快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完善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地方落实好相关领域政策。商务部整合全国通用的消费补贴数据平台,做好数据共享和自动比对,简化审核流程,提升监管能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落实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调推进,把握工作节奏,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持续放大“两新”政策效应。
(二十一)强化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用于落实本通知第(一)(二)(四)以及(十四)条所列支持政策和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用于落实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以及(五)(六)条所列支持政策。直接向地方安排的资金总体按照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明确的相关领域支持标准,其他领域具体支持标准和品类由各地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确保资金投向符合“两新”政策要求。各地区要及时完成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做好相关支持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若某地区用完中央下达的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不再负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二十二)优化参与门槛。各地区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主体名单,不得以销售额、垫资能力等为由限制经营主体参与,要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以及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活动。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各地区结合实际预拨部分资金到相应支付平台或经营主体,提高资金清算效率,降低企业垫资和经营压力。
(二十三)简化补贴流程。各地区要以便民、惠民为宗旨,通过群众广泛知晓、日常使用频次较高的政务平台、手机应用程序等发放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格,从源头上减少信息多头重复填报。不得限制消费者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活动为由要求经营主体采购新的支付设备。优化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审核流程,加强跨部门数据联通共享,推动机动车回收证明等凭证电子化,实行多部门联审联批,减少非必要审批层级和环节。在做好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各地区要明确从审核通过到资金拨付消费者的时限要求,力求及时高效兑现补贴优惠。
(二十四)规范市场秩序。各地区要组织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主体实施产品销售价格公开承诺。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各地区要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打破地方保护,破除地域和渠道限制,促进公平竞争。
(二十五)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链条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坚决防范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开展设备更新项目日常调度和现场督导,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六)加强跟踪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各领域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的评估督导,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两新”政策进展成效,及时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要深入社区、企业等基层一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细化解读“两新”政策内涵和具体操作方式。加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协作配合,推广典型模式和先进经验,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商务部等14部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要求,商务部等5部门制定了《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4日
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商务部等14部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助力提升电动自行车各环节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增强电动自行车优质产品供给能力。制修订《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动态公告管理,及时调整不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督促生产企业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国家消防救援局配合;各地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强化电商平台监管,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商务部配合;各地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消费促进活动。统筹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组织合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参加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鼓励相关企业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专区,便利广大群众以旧换新。(商务部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各地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加大以旧换新惠民支持力度。各地要统筹用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资金,结合实际制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予以补贴,鼓励享受补贴的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可适当加大补贴力度。换购的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标准要求。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各地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消费者交回高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给予补贴。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取补贴处理。各地要妥善回收处理废电动自行车及其废蓄电池。(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保障措施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纳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部际工作协调体系。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协同,细化工作举措,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生产企业强化合规经营意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等情况。各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机制)要组织做好相关整治工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做好家电以旧换新中央与地方政策协同联动,推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走深走实,现就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衔接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本地区现有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与中央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落实举措,精心组织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要充分考虑各类消费者合理诉求和各类消费场景不同特点,周密制定工作预案,确保消费者获得中央政策红利,保障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二、明确补贴品种和补贴标准
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与地方资金,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各地自主确定上述8类家电的具体品种。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居民消费习惯、消费市场实际情况、产业特点等,对其他家电品种予以补贴并明确相关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将酒店电视终端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范围。
三、优化补贴方式和审核流程
鼓励地方采用支付立减、发放个人实名代金券等不同方式,尽快让真金白银的优惠直达消费者,提升消费者享受补贴体验和获得感。各地应简化补贴审核流程,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以旧换新政策参与企业垫资压力。各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商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合理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家电以旧换新需求测算和资金测算。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加强数字赋能
各地要加强数字化平台建设,互相借鉴经验,加强数据分析,及时准确掌握家电交旧、购新、拆解全流程信息。要通过大数据等数字化手段,严防虚假交易、跨地区重复购买、大量囤货、骗补套补等行为。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各地要统筹处理好“交旧”和“换新”的关系,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渠道,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参与各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分地区开设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专区,增强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要指导政策参与企业在支付环节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获取政府补贴金额,拓宽消费者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支付渠道,切实采取措施提升消费体验。各地要督促家电以旧换新参与企业将回收的废家电交与正规拆解企业。鼓励个人消费者和企业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举报非法拆解废家电行为。
六、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家电以旧换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各省级人民政府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换新家电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禁止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各种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普及家电安全使用和节能降耗知识,培育绿色环保消费理念,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家电以旧换新。鼓励各地组织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消费季主题活动等,为政策参与企业进入社区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各地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答疑,并开通投诉举报监督渠道,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定期报告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要及时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不断优化家电以旧换新举措,并跟踪、研判家电消费趋势与以旧换新工作成效。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8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补贴申请,各地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
三、优化汽车报废更新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对本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商务部审核意见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前期审核结果,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若干措施》《补贴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各地要加快制定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和实施方式,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高效开展审核工作。已建有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的地方,应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及时推送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暂无信息系统的地方,要及时汇总本地区置换更新数据,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推送商务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实施细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鼓励先进、促进发展,标准引领、有效提升的原则,扎实组织实施推动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等四大行动,促进全区投资和消费增长,推动节能降碳和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链供应链能力和水平。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节能减排。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为重点方向,围绕汽车、机械装备、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石化、电力、制糖、物流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准入水平,加快提升节能标准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快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的用能设备。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和产能。
(二)突出安全改造。以安全生产、民生保障为重点方向,围绕住宅电梯、供气、供水、污水处理、环保、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重点领域,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加快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推动地面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统一谋划、协同建设,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老旧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管道及相关设施的老化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
(三)突出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针对相关产业链短板弱项,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强链补链延链,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智能家电、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环保等新兴行业,推动数字技术和产品应用推广,提升企业产品供给能力。围绕钢铁、有色金属、制糖、造纸、建材、化工等传统行业,加快锅炉、电机、输变电、照明等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大幅度提高原料更省、效率更高、能耗更低的设备使用比例,大力推动企业降本提质增效。
三、加强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和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循环利用项目。统筹用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资金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33消费节”等补助资金,支持汽车、家具家装、家电以旧换新。积极争取老旧营运车船更新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等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老旧船舶、柴油货车、新能源公交车等更新,以及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用好用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推动农业机械更新。优化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统筹自治区资金特别是尚未下达的财政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继续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持续落实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的贴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争取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再贷款政策支持。发挥政金企融资对接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融资需求,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引导保险机构为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供保险保障。为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项目按规定发放“桂惠贷”。加快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银行机构聚焦资源回收利用、节能减排、环保型设备更新等领域,创新发展综合化、差异化、定制化绿色金融产品。
(三)强化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按照中央规定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按照国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加快落实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开展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充分释放税费政策红利。
(四)加强要素保障。用地方面:加快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建设,指导各市县支持或预留技术改造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等用地空间。指导各地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和消费品生产项目用地保障,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等清单的项目,实行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层面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用地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用能方面: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政策的设备更新、消费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加强项目用能要素保障。人才方面:支持企业开展设备更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员工技术培训等工作。
(五)加强创新支撑。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和自主创新产品“迭代”等机制,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组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开展节能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一批支撑钢铁、有色金属、制糖、造纸、建材、化工等传统行业的设备更新科技成果。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奖励资金激励作用,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供销、林业、数据、国资、金融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视实际需要设立各领域专项工作小组,高效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开展各领域设备更新摸底调查工作,形成需求侧、供给侧、补链侧“三张清单”。统筹产业、财政、金融、科技、贸易等方面支持政策,畅通办证、审批、资金支付等流程。加快相关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做好设备更新计划安排;主动对接国家部委,确定本领域工作细案和配套政策,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涉及跨领域、多部门参与的工作,主要责任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协调推进,配合部门要积极配合,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完成。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积极主动、带头参与,加强央地合作,推动与央企合作走深走实。
(三)强化供需对接。搭建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供需对接平台,加强信息共享,让生产企业及时掌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需求,让消费者及时了解消费品以旧换新优惠政策,促进供需顺畅对接。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线上、会展、优惠促销等渠道和活动,持续推动开展供需对接。推动发展节能诊断、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方咨询服务,为企业设备更新提供专业方案。
(四)强化宣传引导。精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以旧换新政策的认识,增强消费者利用金融服务进行消费升级的意愿。
(五)强化督查督办。严格落实督查问效机制,自治区专班适时对各部门牵头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主管部门要紧盯重点任务、重要时间节点、关键工作举措,持续跟踪问效。
附件:广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任务表
附件
广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任务表
工作事项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
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
(一)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 |
1.推进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及对应主管部门配合(以下各项均需各市人民政府及对应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贯彻落实,不再列出) |
2.推进能源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
自治区能源局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配合 | ||
3.推进其他行业设备更新改造。 |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 ||
(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 |
4.围绕住宅电梯、供气、供水、污水处理、环保、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重点领域,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加快推进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管道及其设施的老化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配合 | |
(三)支持交通运输设备更新 |
5.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数据局,广西海事局,广西电网公司配合 | |
(四)支持老旧农业机械更新 |
6.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作业损失大、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设备,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机的推广使用。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国资委配合 | |
(五)提升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水平 |
7.推动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服务高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重大科研仪器设备。支持符合职业院校专业实训教育条件标准(教育部标准)的实训教学设备更新。统筹政府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教育专项等资金,支持高校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等设备更新改造,落实中学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数据局 | |
8.提升医疗设备水平,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
9.提升文旅装备水平,推进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推进各类文旅场所设施设备提升,打造智慧旅游新体验。支持广播电视制播、传输、终端等设备替代换新。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广电局 | ||
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
(六)开展汽车以旧换新 |
10.严格落实国家支持汽车报废更新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打折、购车赠送充电桩等方式开展配套促销活动。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配合国家推进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建设。 |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配合 |
(七)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 |
11.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对以旧家电换购规定能效、水效等级新家电的消费者,予以差异化优惠政策支持。支持更多广西家电产品纳入换购目录。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 |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供销社配合 | |
(八)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 |
12.鼓励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结合旧改、二手房交易、房屋更新产生的家电家装消费品需求,鼓励各方参与优惠让利活动,形成价格、品质、安全、监督、投诉处理等高效便捷的家装消费品换新机制。聚焦木竹藤家具家居消费热点,组织开展家具家居产品以旧换新活动。 |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林业局配合 | |
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
(九)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 |
13.建立完善全区废旧产品设备回收体系,完善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改造升级一批现有分拣中心。优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参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建立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扩大“公物仓”试点范围。推动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两网融合”有效协同,畅通城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渠道,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运输效率。 |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供销社配合 |
(十)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 |
14.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继续推行二手车转让登记“一证通办”。大力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 |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 |
(十一)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 |
15.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大力培育发展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电子设备等再制造产业。探索在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 |
(十二)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 |
16.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支持政策。推动回收企业将回收的废弃家电交由具备资质的拆解企业处理。推进废旧家具家居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供销合作社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提升行动。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国资委、供销社 | |
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
(十三)推动完善能效、排放、技术标准 |
17.严格执行国家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对标国家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加快修订一批重点行业地方标准。持续开展用能、用水产品能效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科技厅、商务厅 |
(十四)强化产品技术标准提升 |
18.制定《广西重点工业产品及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4年版)》并严格执行,提升企业执行标准能力。广泛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森林认证和碳足迹产品认证等高端品质认证。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商务厅 | |
(十五)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 |
19.落实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等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引导二手电子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再生塑料应用、以蔗渣为原料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国家标准制定。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 | |
(十六)强化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衔接 |
20.加强先进适用的国家标准在更新改造、以旧换新、循环利用行动中的应用。支持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标准“走出去”。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充分发挥东盟国家标准化合作交流中心国家级标准化平台作用,支持全区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东盟国家主要消费品标准化研究,升级完善中国—东盟/RCEP标准云平台(中英双语版),实现RCEP其他成员国标准题录数据达8万项以上,扩充国外标准文本500份以上,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标准和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预警服务,推进消费品标准国际化。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南宁海关 | |
五、加强政策支持 |
(十七)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 |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证监局 | ||
(十九)强化税收政策支持 |
广西税务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 ||
(二十)加强要素保障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二十一)加强创新支撑 |
自治区科技厅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更好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税 务 总 局
2024年4月24日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