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办法
【专题】“沿着总书记的足迹 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网络主题宣传活动
(2025年7月24日十四届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赓续红色法治血脉,弘扬红色法治文化,从红色法治文化中汲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核,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法治甘肃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法治文化的保护传承活动,适用本办法。
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活动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红色法治文化按照资源表现形式,分为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法治机构、会议、事件、活动的旧址、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
(二)重要法治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和纪念设施;
(三)重要法治机构、会议、事件、活动以及重要法治人物的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口述资料和有关实物;
(四)有代表性的法治文学、法治艺术作品;
(五)法治建设中形成的理念、制度和传统;
(六)其他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法治文化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第四条 红色法治文化的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尊重史实、科学认定、严格保护、合理利用、重在传承、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按照《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的规定,在省、市(州)、县(市、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指导、协调下推动开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的主体责任,将红色法治文化作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经费保障红色法治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文旅、退役军人事务、文物、档案、党史研究等部门,做好红色法治文化发掘整理、调查认定、保护管理、研究阐释、科学利用、传承弘扬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红色法治文化的资源调查、认定工作,建立本省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管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纳入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
(一)包含的红色法治元素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具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法治建设探索实践的代表性、典型性;
(三)能够发挥法治宣传教育、文化传承普及的历史价值和教育意义。
第十条 马锡五审判方式陈列馆、“刘巧儿”旧居、南梁列宁小学旧址、南梁革命纪念馆、环县河连湾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旧址、八路军兰州办事处纪念馆、《回民地区守则》等红色法治文化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直接纳入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纳入遗存目录的红色法治文化物质资源,应当依法明确保护责任人。
红色法治文化物质资源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履行保养、维护、修缮、修复等保护管理责任。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中具有突出教育意义的红色法治文化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推动建设以红色法治文化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阵地,指导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挥红色法治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党史研究机构、档案部门、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法学会、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建立红色法治文化研究会、研究中心和专家库等,加强对陕甘边苏维埃政府“十大政策”、“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红色法治文化的研究,挖掘其历史意义、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推出优秀研究成果,为传承弘扬红色法治文化提供理论支撑。
第十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弘扬红色法治文化中的优秀传统和宝贵经验,将人民至上、公平正义、依法办事等法治理念融入政府立法全过程、各方面,发挥政府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筑牢法治根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践行红色法治文化,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府院联动、府检联动等机制,传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打造反映文化底蕴、体现本土和时代特色、彰显法治精神的红色法治文化品牌,建设开放性的红色法治文化阵地,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第十八条 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红色法治文化融入法治教育、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和日常教学活动。
鼓励和支持红色法治文化富集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中心等,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学生的家国情怀和法治精神。
第十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法治文化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培训课程,组织开展红色法治文化主题教育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红色法治文化传播平台建设,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充分利用网站、社交媒体、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的内容创作和传播优势,开展红色法治文化宣传教育,讲好红色法治故事,传承红色法治基因。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以南梁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建设发展等红色法治文化为题材的优秀艺术作品的创作生产、出版传播。
鼓励和支持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法治文化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党史研究、档案、文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红色法治文化史料的整理、编纂、出版,开展红色法治文化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红色法治文化陈列展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陈列展览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展陈内容和解说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红色法治文化展览应当注重原址陈列展示,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立纪念标志或者铭牌说明。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发掘利用红色法治文化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凝练和突出红色法治文化元素,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法治文化旅游品牌、红色旅游景区和红色旅游精品线路,研发红色法治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赋能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互动性和体验性的文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加强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跨区域合作交流,共同研究陕甘边革命根据地、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红色法治文化,协同推动红色法治文化传承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红色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红色法治文化传承弘扬。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红色法治文化物质资源的行为和歪曲、丑化、亵渎、诋毁、否定红色法治文化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支持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红色法治文化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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