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身体条件符合法定标准,但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二)、持有效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身份证明。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二)受理岗、考试岗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一;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不需要考试的,按照协议执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三考试资料;确认查询结果,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六)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告知当事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
附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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