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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有说法 | 酒店内健身房“跑路”,消费者损失谁买单?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实习生 李志鑫 长沙报道

“酒店的健身房,卷钱跑路了,酒店要不要担责?我该找哪里要回损失的钱?”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一网友在红网《问法湖南》上提出了疑问和诉求。

健身房又跑路了,这次却披上了酒店的“外衣”。

行业监测数据显示,2024年度全国商业健身房闭店率达10%—14%,相当于每年有近万家门店退出运营,这一数字较往年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类似健身房这种含“预付式消费”的机构所掀起的“跑路”浪潮,直至今日仍在翻涌。

针对网友反映的“酒店要不要担责”这个问题,湖南国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芳芳回答道:酒店是否担责取决于酒店是否参与合同关系或存在过错,具体分三种情形——

若健身房独立运营(如对外悬挂自身招牌、以自身名义签约收款),酒店仅提供场地租赁,且未以任何形式(如联合促销、共用会员系统)参与经营活动,则酒店无需担责。 若酒店默许健身房以酒店名义宣传(如宣称“酒店直属健身房”),或消费者基于对酒店信任才签约,酒店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经营者,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2025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若酒店作为场地出租方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如未核验健身房营业执照、预付卡备案证明),消费者可要求酒店在过错范围内赔偿。

此外,如果酒店作为场地出租者,已知健身房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却未采取措施,从而对消费者损失的产生或扩大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武芳芳提到:“若最终判定酒店有责,健身房跑路后酒店接管场地又继续经营同类服务(如自营健身中心),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承接剩余服务。”

针对此类事件,武芳芳建议,消费者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凭证、消费凭证、付款信息、经营者信息、停业公告、现场照片或视频以及客服沟通记录等能证明对方恶意违约事实的证据、退费协商录音等,并尽快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必要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尽早挽回损失。

丈夫借钱后妻子买车,离婚后借款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借钱购买货车,妻子为车辆所有人,离婚后妻子却称“不知情、不认账”?离婚协议能否成为逃避共同债务的“挡箭牌”?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款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日,梁某有意购买货车,因积蓄不够向彼时为梁某司机的李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日,彼时为梁某妻子的郑某在一份经销商为岳阳市某公司的《购车分期按揭明细表》上签字捺印。3月3日,李某向梁某出借30000元,梁某前往岳阳市某公司购买货车。3月4日,交警部门为郑某发放机动车行驶证。3月15日,岳阳县某某运输部注册成立,经营者为郑某。

此后,梁某向李某支付利息至2023年3月3日,后因梁某无钱继续偿还借款本息,遂于2024年向李某重新出具一张借款本金为30000元、月利率为1%的借条,约定2年内还清。2025年1月,梁某与郑某在岳阳楼区法院调解离婚。3月2日,因梁某未向李某归还欠款。经多次催讨还款均无果,李某将梁某、郑某诉至岳阳县法院。

郑某辩称,其与梁某离婚系因梁某在外赌博且存在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梁某未向其主张李某所借出的30000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其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梁某和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梁某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梁某于2021年3月2日向李某借款。同日,郑某签订《购车分期按揭明细表》,表中载明的经销商为岳阳市某公司。3月3日,李某向岳阳市某公司支付购买货车的款项。3月4日,郑某为该货车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并于3月15日成为了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岳阳县某某运输部的经营者。

原告作为梁某、郑某曾雇用的司机,有理由相信梁某、郑某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李某提交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证明梁某的借款目的是用于购买货车,借款实际用途是投入郑某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且购买的货车所有人为郑某。故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郑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李某因实现债权实际发生所支付的代理费用。判决后,两被告梁某、郑某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借款用途、共同意思表示、家庭受益等情况。即使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也不得以其内部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向李某借款的30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在此建议,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出借款项时留存书面协议并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明确债务用途;夫妻离婚时亦应妥善处理债务问题,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类型:婚姻
创建时间:2025-08-19
娄星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人被判刑!

近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2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10月,被告人梁某从酒吧认识的朋友“十一”处得知可以通过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赚取好处费。梁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先后以800元一张的价格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出租给“十一”,梁某共计获利2400元。三张涉案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339301.8元,关联到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被骗资金51600元。

2024年1月底,被告人梁某明知“西山”需要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为赚取高额好处费,仍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给“西山”,并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给“西山”,共接收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22000元,获利约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24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在“58同城”APP上发布销售、出租三轮车的广告,买家通过“58同城”APP联系贺某某购买或租赁三轮车,贺某某再利用购买的微信添加买家为微信好友,谎称其可以供应各种型号的三轮车,要买家支付定金、尾款,但实际不会发货给买家,如买家催促发货,贺某某则谎称送货司机出问题、物流送货慢等,再将对方微信拉黑、删除,骗取对方钱财。2024年1月至5月,贺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14名被害人金额合计1728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5-08-19
网购“999足金戒指”变“金包银戒指” 法院:退款并三倍赔偿

  如今网络购物盛行,当直播间主播打出“最后一小时”“全网最低价”“最后一百单”等促销用语时,以网络直播形式实时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展示宣传,在让消费者得到新的购物体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12月20日,韦某通过某网购平台直播间以949元的价格购买了1枚金戒指,商品名称为“黄金戒指男女款999足金情侣对戒,13号,1.5g”。收到商品后,韦某感觉戒指材质与直播间宣传的不一样,于是向商家询问戒指的材质,商家并未作出回应,智能客服答复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后就不再与韦某进行沟通。韦某随后委托某金银珠宝首饰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其购买的戒指,检验中心鉴定结果为:戒指检验结论总质量2.45g,金含量:422.4‰,银含量577.5‰。韦某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售卖假货属欺诈行为,于是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并作三倍赔偿及赔偿鉴定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当事人一方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另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也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商家向韦某销售的案涉戒指其宣传及标题均为999足金,与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果银含量超过金含量不符,商家存在故意告知商品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商品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下单购买,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故对韦某主张商家退还货款并按案涉商品价款的三倍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还货款、支付赔偿款共计3796元。

  【法官提示】

  如今消费领域新业态蓬勃发展,各种购物平台大量涌现,人们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便利的同时,一系列消费纠纷也不断增加。部分商家和主播为了追求销量和人气,往往会对自己商品的品质、价值、材质进行夸大宣传,对商品的实时库存作饥饿营销,使用滤镜和特定角度展示商品,从而使消费者陷入货不对板等误区。对此,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当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经营时间较长、诚信度好的商家,购买前多了解产品的有关材质、成分等信息。若遇到虚假宣传等问题时,要及时保存证据,以便于后续维权。

案例类型:侵权
创建时间:2025-08-19
主张转账给儿媳的购房款系借贷 法院:驳回

  近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庞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李某存在借贷合意,其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该案涉及一笔婚前购房款。庞某系张某之母,李某系张某之妻,庞某诉称2018年通过儿子张某账户向李某转账20万元用于购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李某抗辩认为涉案款项系张某为结婚所赠彩礼,没有形成借贷合意,不属于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资金流转路径从庞某到张某再到李某,无直接借贷凭证,房屋购买于张某与李某婚前同居期间,庞某亦未能提交借据等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庞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庞某与张某系母子,张某与李某为夫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庞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李某达成借款合意,双方亦无书面债权凭证。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时,原告应进一步举证借贷合意,而庞某未能补强证据。

  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庞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类型:婚姻
创建时间: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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