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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点评预付式消费行业“霸王条款”
2025-08-20 17:54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吴采平 詹清贵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詹清贵 记者吴采平)8月20日,记者从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日前召开预付式消费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暨行政约谈会,对体育健身、医疗美容和养老服务行业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通报。

今年3月以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体育健身、医疗美容和养老服务等预付式消费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格式条款应备案而未备案以及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向“霸王条款”说“不”。

体育健身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问题1:“本会所所有卡种一经办理,在会所未违反合约的情况下,一律不办理退卡,概不退款。”

点评:此条款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即使会所无过错,消费者仍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要求解除合同或退款(如因健康问题、搬迁等)。

问题2:“会员卡充值有效期为1年,超过期限视作自动放弃,余额不退。”

点评:充值卡等预付式消费中,即使卡到期后,消费者事先预存的费用仍属于持卡人所有,商家无权据为己有。超过期限后“视作自动放弃”的约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取回钱款权利、减轻或者免除了经营者退款责任,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所有权,该条款无效。

问题3:“若会员因特殊原因欲将本人名下会籍卡转让他人时,须向本会所提出申请,经本会所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转让的,将按会员入会总费用的30%收取转让手续费。”

点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单用途商业预付款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问题4:“若本店因故迁址或关闭,会所有权安排本公司所属的其他健身俱乐部继续为会员服务,直到服务期满。”

点评:经营者与会员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不仅包括了健身价位和时间,也约定了健身服务地点。服务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在会员不同意去其他地点继续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健身馆应该予以退款处理,甚至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可能还需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

问题5:“会所有权取消、变更或增加本健身服务协议条款,会员应当关注会所通过公众号等发布的公告、通知、声明等信息,该信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点评:任何合同条款的变更,不应单方变更,均应得到合同双方确认,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款赋予经营者单方合同变更权,并要求消费者无条件接受,排除了消费者协商同意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问题6:“本协议的私教课程服务均不可进行退换,会所将根据会员的要求提供私教服务,并有权分派其他私人教练为会员提供服务。”

点评:该条款一方面限制消费者退换私教课程服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赋予自身随意分派其他私人教练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权力,显失公平。消费者有正当理由可要求退换课程服务,对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分派的其他私人教练有权拒绝。私人教练因离职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消费者不愿接受其他教练服务的,有权提出退换要求。

问题7:“本人(消费者)获准参与本会所提供的运动训练课程,同意对训练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伤等一切不良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点评: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遵守法律规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不因自己的行为或管理、控制下的物件及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医疗美容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问题8:就医者或其监护人承诺如实告知患者个人情况及既往病史,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医疗事故等不良后果的,本院概不负责。

点评:就医者未如实告知个人情况或既往病史,可能因不知情、非专业或疏忽,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医美机构作为专业机构,诊疗中应履行告知义务。不良后果的成因复杂,可能涉及医疗过失。《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过错仅可减轻侵权人责任,不能直接免除。

问题9:就医者理解由于个人审美观点不同和现行医疗水平所限,不能达到患者理想的手术效果,若出现某些不足,且符合修复条件,本院免费负责修复,手术费、医疗费一律不退。

点评:该条款表述模糊、无操作性,一旦发生纠纷,会成为经营者以此推卸法定责任的理由。经营者是否承担退、赔责任应依据其是否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等综合判断,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减轻法定责任。

问题10:“达到疗程效果后,为保证效果不易反弹,顾客需不间断使用保养液、调肤啫喱等。没有配合长期使用后期保养产品而导致反弹的,本院概不负责。”

点评:医疗美容机构设定严苛的美容术后保养条件,实际是将治疗效果不佳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稍有不符合列明的情况,经营者即可据此免责,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问题11:“会员购买项目享受优惠价格,遇不可抗力需退款时,视为放弃会员身份,不再享受优惠待遇,退卡时按项目单次的价位扣除消耗款项,包括赠送的产品和疗程。”

点评: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解约退款应分情况处理:消费者主观原因解约,按约定违约条款执行,违约金不应超过造成的损失;经营者违约解约,应按优惠后余额退款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不可抗力解约,应按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予以解决。

问题12:“乙方(消费者)不得就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使用权等问题向甲方(经营者)主张权利或诉讼,就肖像问题,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处理一些相关事宜及法律问题。”

点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且对这些权利有自主决定权。该条款要求消费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如经营者侵权情况),均不得向经营者主张上述权利,明显是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应有的法定权利。

养老服务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问题13:“因长者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骨质疏松,入住期间可能因行走不稳等原因发生摔倒,导致出现损伤、骨折(伤残)等意外,甲方(养老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养老机构对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及与护理等级相对应的护理义务,未尽合理照料看护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的,应就过错担责。若发生意外跌倒摔伤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未尽合理义务导致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能通过条款完全免责。

问题14:调整老年人入住房间、护理等级、入住费及床位等事项,仅需通知代理人或者自行调整。

点评:因护理等级变更调整房间的,须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因经营需要调整房间的,依公平原则,应与老年人协商一致,(老年人更改房间须养老机构同意,养老机构调整房间亦须老年人同意)。费用调整须通知并获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强制按调整后费用收费。

问题15:老人入住后外出就医或请假30日以内的,根据实际天数退还伙食费,护理费、床位费需全额缴纳;30日以上的,根据实际天数退还伙食费、护理费,床位费须全额缴纳。

点评:该条款在老人未实际接受对应床位使用、护理服务,且床位可能另作他用情况下,仍强制要求其支付费用,既不合理地加重老人责任,又排除其要求退还未服务时段费用的权利,违背“费用按实际服务结算”的公平原则。

问题16: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老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甲方(养老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以“第三方侵害”为由,采用“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绝对化表述,免除了自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问题17:如甲方(养老机构)违约,乙方(老人)可解除协议,甲方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如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点评:同样是违反合同义务被解除合同,老年人违约将不被退还已交费用,即已交未用费用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但养老机构违约,却只需退还已交未用费用,违约但无任何惩罚,该条款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明显不公平,加重了乙方责任。

责任编辑:吕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