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市直各有关部门:
《都匀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都匀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修订)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案》(黔府发〔2011〕26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实现被征地农民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特制定了都匀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二)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二、保障对象
(一)保障对象范围
由都匀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都匀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0.65亩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2011年8月31日以前征地的,以2011年8月31日作为征地时间,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及相关社会保障待遇审核标准参照此时间节点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
1.通过出租、转租、自行流转土地获得使用权的人员。
2.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高于原耕地面积70%的人员。
3.实际实施征地时虽然居住在原村民小组(自然村)但已农转非人员。
4.2011年8月31日以后征地的,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
5.正在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的人员。
6.现役军人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7.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社会保障
(一)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障标准
1.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领取待遇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2.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3.2011年8月31日以后再次被征地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社会保障标准,按照新的社会保障标准执行。
4.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即可按本方案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镇(乡、街道)要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
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5.原年满60周岁领取60元养老生活补助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剩余耕地比所对应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不足64元的按64元执行,从开始增发基础养老金之月起不再享受原养老生活补助。
四、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及申领社会保障待遇程序
(一)初审:被征地农民填写《都匀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附件4)报村(社区),村(社区)收集并核查农户征地时户内人员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等相关印证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属镇(乡、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
(二)复审:镇(乡、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召集本辖区成员单位,对村(社区)报送的《都匀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中填写内容进行核准,并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进行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复审。复审结果在镇(乡、街道)所在地及被征地农民所在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7天,内容包括被征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地时间、征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等。
剩余耕地比计算公式为: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被征地时家庭在册农业人口数)÷2009年本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0.65亩×100%。
指标解释: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减去被征地地块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对应的面积。“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三)签章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乡、街道)人社工作部门在贵州人社统一门户中进行认定登记,准确填写《都匀市镇(乡、街道)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镇(乡、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签章确认,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对象范围,相关资料报都匀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四)兑现社会保障待遇:符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填写《都匀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养老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附件6)或《都匀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申领表》(附件7)、《都匀市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请表》(附件8)、《都匀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附件9),由镇(乡、街道)人社工作部门进行汇总和审核,报送市社保局复核并兑现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五、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提取标准中明确的建设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缴纳。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
六、资金管理
(一)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和财务会计制度。市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财务会计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市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退还。
(三)财政部门要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于当月15日前,将本月所需资金预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发放等事宜。三项资金年终结算。
七、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都匀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负责对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常态化指导、监督、管理。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人社部门负责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手续报批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年度社会保障资金需求计划和编制;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社保待遇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项目报批,确保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面积确定及其对应被征地农户的确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土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的认定和剩余耕地面积的复核认定;大中型水库移民现金直补享受情况。公安部门负责确定农户集体耕地被征时在册农业人口户籍情况。镇(乡、街道)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和管理,确认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对象;负责保障对象参保登记缴费并对保障对象申领社会保障待遇进行审核、申报;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渠道,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工作专班报告。
(四)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匀府办函〔2019〕9号)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相关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关精神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方案实施期间,如中央、省、州出台新的规定,将根据具体规定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附件:1.都匀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2.都匀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兑现补助流程图
3.都匀市被征地农民申报社会保障经办流程
4.都匀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
5.都匀市镇(乡、街道)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基本情况汇总表
6.都匀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养老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
7.都匀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申领表
8.都匀市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请表
9.都匀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
附件1:都匀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doc
附件5:都匀市镇(乡、街道)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基本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6:都匀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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