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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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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2008〕22号
2008年12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通信
  4.4 指挥和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灾害调查与评估
  4.10 新闻报道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预防为主、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资源浪费,形成应急合力,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1.4.1 河北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应急工作。
  1.4.2 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但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省(区、市)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省提供相关气象协助保障。
  1.4.3 本预案中的气象灾害,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河北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省气象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保监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省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负责安排相应级别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抢险抢修工作,组织危房的鉴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公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旱情信息,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农业厅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对易发生森林火情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伤病员的救治,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实施卫生防疫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省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遭受损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气象信息;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积极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电信资源;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通信线路的畅通;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时的铁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河北保监局负责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省军区负责协调驻军及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河北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省物价局负责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2.4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订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并报省政府备案。
  2.2.5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参照本预案执行。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对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的,各级气象台站应立即将预警信息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各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
  3.1.3 报告内容主要是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号,将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报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达到预警级别的,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相应预案。对可能遇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省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省、设区市、县(市、区)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形成我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体系。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达到预警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发布预警。
  3.4.1 在一个或多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事发县(市、区)及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蓝色)。
  3.4.2 在一个或多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事发地设区市及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黄色)。
  3.4.3 在一个或多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橙色)。
  3.4.4 在一个或多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红色)。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 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2 三级响应(黄色)。当达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设区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3 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4 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 通信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4 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 紧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省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根据已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2 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向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前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9 灾害调查与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的依据。
  4.10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1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上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办公室、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管理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1.2 信息保障
  省气象局应在现有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省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省政府应急平台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省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摸清全省气象灾害公布情况,建立各种气象灾害区划数据库,编制全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同级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媒体资源和公共场所预警信息发布资源进行调查了解,建立完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资源库,明确和规范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发布办法、传播渠道和方式等。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开通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4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6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应对气象灾害的社会动员机制。
  6.2.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干旱等级:
  极旱: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
  重旱: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
  中旱: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4)地质灾害等级:
  2级:可能性较小,预报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监测。
  3级:可能性较大,预报预警时间内对地质灾害隐患24小时监测,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员撤离。
  4级:可能性大,启动设区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迅速撤离。
  5级:可能性很大,启动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立即撤离。
  (5)森林火险等级:
  二级:轻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能燃烧,森林火灾可能发生。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气象局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责任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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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通信
  4.4 指挥和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灾害调查与评估
  4.10 新闻报道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预防为主、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资源浪费,形成应急合力,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1.4.1 河北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应急工作。
  1.4.2 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但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省(区、市)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省提供相关气象协助保障。
  1.4.3 本预案中的气象灾害,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河北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省气象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保监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省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负责安排相应级别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抢险抢修工作,组织危房的鉴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公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旱情信息,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农业厅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对易发生森林火情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伤病员的救治,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实施卫生防疫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省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遭受损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气象信息;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积极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电信资源;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通信线路的畅通;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时的铁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河北保监局负责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省军区负责协调驻军及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河北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省物价局负责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2.4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订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并报省政府备案。
  2.2.5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参照本预案执行。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对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的,各级气象台站应立即将预警信息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各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
  3.1.3 报告内容主要是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号,将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报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达到预警级别的,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相应预案。对可能遇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省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省、设区市、县(市、区)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形成我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体系。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达到预警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发布预警。
  3.4.1 在一个或多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事发县(市、区)及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蓝色)。
  3.4.2 在一个或多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事发地设区市及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黄色)。
  3.4.3 在一个或多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橙色)。
  3.4.4 在一个或多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红色)。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 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2 三级响应(黄色)。当达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设区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3 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4 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 通信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4 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 紧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省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根据已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2 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向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前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9 灾害调查与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的依据。
  4.10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1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上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办公室、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管理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1.2 信息保障
  省气象局应在现有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省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省政府应急平台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省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摸清全省气象灾害公布情况,建立各种气象灾害区划数据库,编制全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同级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媒体资源和公共场所预警信息发布资源进行调查了解,建立完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资源库,明确和规范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发布办法、传播渠道和方式等。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开通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4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6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应对气象灾害的社会动员机制。
  6.2.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干旱等级:
  极旱: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
  重旱: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
  中旱: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4)地质灾害等级:
  2级:可能性较小,预报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监测。
  3级:可能性较大,预报预警时间内对地质灾害隐患24小时监测,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员撤离。
  4级:可能性大,启动设区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迅速撤离。
  5级:可能性很大,启动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立即撤离。
  (5)森林火险等级:
  二级:轻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能燃烧,森林火灾可能发生。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气象局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责任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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