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稳外贸有关政策,加强对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我局充分借鉴郑州、南阳、洛阳等地市经验,参考我市“科技贷”的工作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现将《许昌市“外贸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和《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8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许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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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
许昌市“外贸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关于支持稳外贸有关政策精神,加强对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贷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外贸贷”)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杠杆,通过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增信手段,调动银行贷款积极性,帮助外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条 “外贸贷”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第二章 管理服务体系
第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许昌海关、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许昌分局、市投资集团、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外贸贷”相关工作。许昌海关负责提供外贸企业进出口数据,为开展“外贸贷”业务提供数据参考。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和市投资集团确定“外贸贷”合作银行,对准备金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确定准备金额度,审核“外贸贷”业务损失补偿、坏账核销申请并批复意见。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由市商务局牵头许昌海关、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许昌分局、市供电公司以及各县(市、区),制定外贸企业“推荐名单”,为合作银行贷前审核提供帮助。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并进行公示。
第六条 准备金托管机构在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下,负责管理准备金账户、报告运行事项、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提交年度资金托管报告等。
第七条 “外贸贷”合作银行负责“外贸贷”业务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化解以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等工作。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约定,给予“外贸贷”业务专项信贷规模,安排专业团队办理“外贸贷”业务,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配合开展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作为信保项下“外贸贷”业务的增信方,为合作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审核提供帮助。
第三章 运行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九条 市财政局筹集资金设立总规模3000万元的“外贸贷”准备金,作为外贸企业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对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发放的贷款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合作银行承诺放大不低于10倍向外贸企业发放贷款。为保障“外贸贷”业务稳定持续开展,确保准备金规模与“外贸贷”业务规模相适应,市财政局首批出资1000万元,以后年度市商务局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出“外贸贷”准备金补充或调整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准备金的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 市投资集团或其指定的下属国有公司作为准备金托管机构,对准备金实行专账管理,存放于合作银行。准备金托管机构每年12月底从“外贸贷”准备金账户提取托管费,托管费按年提取,提取标准按照实际托管金额的0.5%计算,提取后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提取的托管费用于“外贸贷”准备金管理相关费用支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合作银行“外贸贷”业务开展情况、贷款条件、损失补偿等因素,确定合作银行的准备金存放额度,由准备金托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准备金托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金管理。按照规定将资金存入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确保准备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协议到期后,负责收回准备金。
(二)配合合作银行的“外贸贷”尽职调查。
(三)负责补偿审核。负责资金日常核算对账工作,对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审。
(四)负责资金划转。对补偿申请核准后,进行补偿资金的划转操作。
(五)负责业务管理。跟踪合作银行“外贸贷”产品的运转情况,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外贸贷”的外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完整的税务、海关、外汇等登记备案手续。
(二)信用资质能够通过合作银行相关审核。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贸易融资经验丰富,为“外贸贷”提供专门信贷方案,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并保证信贷规模。
(二)原则上对其“外贸贷”信贷产品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风险容忍、免责考核、专项拨备和风险定价政策。
(三)其“外贸贷”信贷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和业务审核时限。
(四)其“外贸贷”信贷产品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五)其“外贸贷”信贷产品须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标准参照监管部门对同类贷款不良率的最高容忍标准执行。
(六)其“外贸贷”信贷产品应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提供快捷的线上、线下申请方式。
(七)具有服务外贸企业融资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第四章 信贷产品和贷款流程
第十四条 支持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保障,便利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向合作银行提供企业保单信息、买方信息等风险信息,便利合作银行管控贷款风险。
第十五条 鼓励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合作银行对外贸企业发放“外贸贷”贷款,原则上不应要求企业提供抵质押等担保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股东夫妻双方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除外)。
第十六条 鼓励合作银行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创新贷款审批方式,快捷高效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企业依据合作银行提供的操作指引申请“外贸贷”,合作银行独立开展审贷业务。
第五章 补偿机制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加强对“外贸贷”项下贷款的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发放“外贸贷”贷款产生损失的,准备金不承担利息损失以及由合作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在银行穷尽追偿手段后,仍存在本金损失的,由准备金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补偿,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和限额标准见下表:

第二十条 单个合作银行累计补偿率(每个年度实际发生贷款补偿总额/当年初托管专项资金金额)超过20%时,应暂停新增“外贸贷”贷款业务(已授信的仍可放款),在向市商务局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率超过30%时,终止该银行承办资格。“外贸贷”对合作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承办资格之前已授信的专项贷款继续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生逾期,合作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清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准备金托管机构对合作银行的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补偿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准备金托管机构从准备金账户向合作银行划拨补偿资金,并做好资料收集存档工作。
(一)对于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交索赔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定损核赔,经定损核赔后贷款本金仍有损失的,合作银行启动追款程序且司法机构受理其诉讼请求;因贸易纠纷、法律问题等原因未能定损核赔或定损核赔结果为拒绝赔付的,合作银行启动追款程序且司法机构受理其追款诉讼请求。
(二)对于非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合作银行启动追款程序司法机构受理后,通过首次执行终本仍有损失。
第二十二条 准备金进行补偿后,合作银行又追回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企业偿付的欠款、不良资产处置款、追偿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赔款等)应先行弥补贷款本金损失,按照准备金补偿比例计算应返还资金池金额(如原先资金池资金补偿时,因超过单户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累计限额而免于补偿的,可先行扣除免于补偿的部分)。合作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款项划回准备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无论贷款是否已经由准备金补偿,对于“外贸贷”项下贷款的损失,合作银行均有责任进行追讨;如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合作银行应积极进行债权登记,尽力减少损失。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一旦发现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资金冒领、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终止该银行的承办资格,并要求返还违规求偿资金。
第二十五条 及时对贷款业务开展绩效评估。每个执行年度末,由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对合作银行年度内“外贸贷”项下贷款产品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包括贷款累计投放量、利率、办理时长、企业满意度等指标),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每家合作银行的资金存放额度和是否继续合作的依据。合作银行如未达到其承诺的贷款规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改进,或终止其承办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运行期限暂定为2年。
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豫政〔2019〕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我市外贸产业发展,减少企业出口退税等待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为明确资金池来源、拨付、管理、使用等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稳外贸”政策创新试点的通知》(豫商贸发〔2019〕6号)要求,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目的是更好地服务我市出口企业,探索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向和新路径。
第三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有偿使用”的总体原则,首批退税资金池规模按照1000万元设立,后续根据实际需要再做调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 许昌海关负责办理退税报关单等相关业务,根据运营机构需要提供出口企业的海关信用评价信息,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
第六条 市税务局根据运营机构需要提供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
第七条 市投资集团或其下属国有公司是出口退税资金池的受托运营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以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在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负责资金回收;接受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 出口退税资金池业务适用范围
第八条 向出口退税资金池申请借款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的自营出口企业,在税务部门进行出口退税备案,同时在银行设有出口退税账户(在资金使用期间,企业不得变更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退税账户)。
(二)生产企业有固定生产场所(外贸公司、国家级和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
(三)已有一定出口业绩,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资金流和货物流。新开展自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正常收汇和办理3次出口退税后,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方可申请使用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资金。
(四)接受商务部门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财务监督,银行信用较好,无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在税务部门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1、2、3类的自营出口企业。
第四章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使用
第九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作为支持外贸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资金池形成的利息收入,可用于该业务开展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按照封闭运营模式管理,运营机构在银行开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资金使用期限由运营机构结合出口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单个企业申请余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收资金使用期间的利息。借款企业如未按期偿还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由受托运营机构每日按照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对逾期未还本金收取违约金。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每年4月底前,由商务、税务、海关、财政、供电公司以及各县(市、区)对出口企业做“白名单”准入审核,“白名单”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并进行公示,准入后1年内有效不再重复审核。
第十四条 资金池运营机构在收到“白名单”内出口企业的资金使用申请后,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年度内首次审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之后每次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在收到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后,即可向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申请使用资金,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具体参照运营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情况,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门财务人员、是否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使用审批表》。
(三)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真实,不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行为;出口退税资金池使用严格遵守本使用办法,不挪作他用;按时结清本贷款;如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财政政策等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人代表签字。
(四)申请企业控股股东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书。
(五)在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供完整的出口退税备案信息。
(六)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资金池对申请企业的单笔退税额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笔应退税额的80%。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由运营机构从资金池账户划入企业账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资金回收
第十六条 由资金池运营机构、企业、银行三方签订企业出口退税银行账户监管协议,企业收到退税资金后须优先偿还资金池借款。出现逾期不还借款的情况时,应由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
第十七条 对逾期达1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仍不能全部追回的资金,可以申请核销,核销部分须报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账务处理手续。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应当对核销的借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追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未能履行职责,对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隐瞒且发放资金,造成资金逾期无法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借款由使用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许昌海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营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