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5
涉及单位:微博借钱,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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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5年7月31日下午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胶州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鲁0281执保3010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532-84463097),拨打电话大多提示正在通话中,疑似催收合作平台。法院处理并没有相关证据书涵形式以及涉案原因,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2-87296685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四:本人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5)鲁0281执保3010号该案件
五: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助长无良催收行为。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
本人长期生活在安徽合肥,不在山东省胶州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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