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协督查工作办法
(2024年9月2日省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中国科协重大决策部署、省科协各项工作任务以及领导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省科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提高思想认识,提升督查水平,科学规范督查,推动工作高质量落实。
第三条 开展督查工作要全面掌握实情、聚焦问题,敢于较真、督促整改,实事求是、喜忧兼报,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以督查促落实,以督查促实干。
第四条 督查工作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改革、科技创新、科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甘肃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中国科协重要文件、会议和批示精神情况。
(三)省人大、省政协转交省科协的提案和议案办理情况。
(四)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安排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省科协全体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常委会会议部署的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六)省科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七)省科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落实情况。
(八)专项巡视整改任务落实情况。
(九)平时巡视巡查、专项检查、财务及项目审计反馈的问题整改情况。
(十)纪检监察以及省委省政府督察机构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省科协各项制度兴废立改及贯彻落实情况。
(十二)媒体及社会各界对省科协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十三)基层科协反映省科协工作及工作人员问题的办理情况。
(十四)省科协机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工作纪律、管理制度等情况。
(十五)省科协组织的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
(十六)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工作组织领导
(一)督查工作在省科协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办公室牵头负责,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及各部门各单位积极配合。
(二)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既要防止不督查不落实,也要防止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三)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精神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将督办事项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各部门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抓督办任务落实。
(四)接到督办任务后,责任部门和单位按照时限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不得延误,保证件件有人抓、有着落。规定时限内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查明原因,调配力量,集中推进。
(五)责任部门和单位完成督办事项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要向上级部门、领导回复,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督察工作方式
(一)建立周安排、月调度、季通报、半年总结、年度考评的经常性督促落实机制。对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不扎实不积极、工作进展缓慢、执行法规制度不严等问题,视程度不同,采取口头督促提醒、发督办函、发文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
(二)办公室根据省科协年度工作部署和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计划,逐月梳理登记重点工作、重大会议和活动,建立督办清单,加强平时调研,掌握工作进度,适时进行督查。
(三)办公室根据领导签批文件的拟办意见,实时跟踪督办;每月集中清理一次,掌握职能部门落实情况,对进展缓慢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督查。
(四)党组会议、主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形成纪要,实时掌握推进情况,跟踪督办。
(五)定期不定期督查执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日常管理制度等情况,对个性问题及时约谈督查,对倾向性问题发文督查。
(六)对立知立办的事项,在领导批示或会议决定后立即跟踪督办;对需要在一周内办理完毕的事项,在领导批示或会议决定后的第三天跟踪督办;对需要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的事项,在领导批示或会议决定后的半个月后跟踪督办;完成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在完成最后期限前5-10个工作日专门提醒督办。
第七条 督查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一)办公室建立督查台账,登记督查结果,对未按时限办结督办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建立负面清单,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选优以及个人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二)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限办结1次,由分管领导对当事人口头警告。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限办结2次,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约谈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部门和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不得被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得被评选为先进个人。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限办结3次及以上,党组书记约谈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科协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