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1年5月3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坚持以下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七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协同组织推进世界一流科技期刊培育建设,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二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端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四条 组织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支持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造就更多国际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六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支持学会等加入国际科技组织,推动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分支机构,参与国际科技事务和全球科技治理。加强中国工程师联合体建设,扩大与国际工程师组织合作。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际科技组织和重大国际科技议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海外科技人才来华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支持学会发展港澳台和外籍会员,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学家在学会任职。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章程,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国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三十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国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国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国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会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1000名以上;
四、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五、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六、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应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市(县)级及以下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工作。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等单位,经党组织隶属关系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协会审批,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科学技术工作者简称科技工作者。
第五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全国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制定学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2024年6月19日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实际,修订《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是甘肃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甘肃省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力量。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接受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员会的领导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坚持以下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科技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协同组织推进一流科技期刊培育建设,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第九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一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全省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三条 组织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和转移职能。积极承接并支持基层科协组织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造就更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五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支持学会等加入国际科技组织,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际科技组织和重大国际科技议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甘肃省工程师联合体建设,鼓励与国际工程师组织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海外科技人才来甘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省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省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需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活动,承担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省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不能按时召开须提前由委员会提出,报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员会批准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确认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驻会领导班子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驻会领导班子设第一副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第一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省级学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甘社会团体。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为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的省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会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学会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四)具备条件的须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五)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六)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省级学会,申请成为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须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批准后,待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确认。
第三十一条 加入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接受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省级学会退出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批准后,待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确认。
第三十二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批准后,待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确认。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须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批准后,撤销团体会员资格,待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确认。
第六章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
市(州)、县(市、区)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州)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实施细则》和上级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市(县)级及以下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在甘高校、医院、企业(园区)等单位,向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协会申请,成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经批准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为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被批准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照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一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甘肃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四条 甘肃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五条 甘肃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六条 甘肃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九条 甘肃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甘肃省科协。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是GANS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GSAST。
第五十三条 委员会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省级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基层组织章程。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2000年5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进步,发挥科技工作者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科协从事的事业,是面向农村、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广大群众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国家科学技术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协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技工作基本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为提高全省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各级科协、社会团体和公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科协工作,发挥科协在促进科普和科技进步中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为科协开展各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护科协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事业,县级以上科协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科协。县级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县级以上科协组织机构的变动,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建立科协,其专兼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协会是科协的基层组织,受科协指导。
第九条 自然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社团的成立,应向同级科协提出申请,经同级科协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同级科协为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科协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变更或撤销,由该团体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同级科协同意依法向社团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级科协在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是:
(一)维护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事务和科学技术领域的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益。
(二)维护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交流、科普和科技咨询的权益。
(三)保护科技工作者利用业余时间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等有偿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
(四)根据需要对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单位反映。对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科技工作者予以支持和帮助。
(五)县级以上科协要为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科协受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委托,对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科学论-证和提供决策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自然灾害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以及技术经济案件的诉讼代理等事务。
第十二条 科协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发展。
科协开展国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学术团体以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三条 科协促进所属科学技术团体与企业的协作,发挥企业科协组织作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科协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鼓励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依靠科技致富。
第十四条 科协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专业的继续教育、创新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科协应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发挥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十六条 科协应与民营科技实业家建立广泛的联系,开展民营科技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为民营科技实业家出国(境)考察、交流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科协在科普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反对封建迷信,揭露和抵制各种伪科学、反科学行为;
(二)利用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提高青少年科学技术素质;
(三)开展城市科普活动,建立街道、社区、企业科普网络,面向城市公众进行科普教育;
(四)建立健全并巩固农村科普网络,指导农村成立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协会,组织科技工作者深入农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组织科技工作者建立农村科技示范基地、园区,促进全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升级;
建立农村科学技术培训站(点),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传授生产技能,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培养农村科技人才,推动农业科技进步;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干部群众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掌握最新科学技术动态,提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能力;
(六)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老区、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扶贫,依靠科学技术脱贫致富;建立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引进科技人才,提供科技资金、器材和先进实用技术以及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经费和学术交流、科普等专项经费;
(二)科协依法兴办的科技企业、事业所得收入;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经费和学术交流、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每年对科普经费的投入分别按本级行政区域人口每人平均0.4元、0.3元、0.3元的标准承担。
各级财政对科协主管主办的科技馆、青少年科技中心、科普报刊、科普网站等,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
科协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科协兴办各种科技实体,开展合法的技术贸易和技术中介活动,并给予有关优惠政策和经费支持,增强科协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其建设和发展。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设施。
各有关部门都要依法积极扶持科普报刊、图书、影视声像制品的创作与发行。
第二十二条 科协及有关部门对在科协和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团体、科普工作者、科协工作者,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妨碍科协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二)以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名义传播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反科学内容,骗取钱财和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
(三)贪污、挪用或者截留科协经费的;
(四)损毁、侵占或者非法调拨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资产的;
(五)损坏或侵占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的;
(六)侵害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其他合法权益的;
(七)科协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