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协财务管理办法
(2024年9月2日省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协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省科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协财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加强管理;
2.收支平衡,合理调控;
3.厉行节约,量入为出;
4.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5.保障安全,提高效益。
第三条 省科协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根据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情况以及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合理分配,科学调度,精心筹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效果;
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4.加强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项业务及经济活动实行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五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省科协预算管理分为两级,省科协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经费,并负责省科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核拨;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向省科协报领经费。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提出下年度预算并附说明,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省科协办公室汇总上报省科协党组,党组研究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省科协按照职责与经费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合理汇总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省科协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计划,参照上年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编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建支出。支出预算根据省科协职责和管理服务工作任务需要、财政政策以及财力进行编制。
第八条 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提出书面申请,分管副主席以及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核后,报省科协党组会议审批。
第九条 财政预算执行零余额管理,经费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统一安排。其他专项经费结余,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经费,经省科协党组研究后统筹使用。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省科协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省科协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等。
人员支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工作人员的无偿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离退休费、社会保障缴费、退职(役)费、抚恤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
公用支出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标准核定,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公车购置及公务用车维护费、其它交通费用、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公用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配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公用经费支出合法合规。
(一)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等公务费,经办人取得原始发票和相关资料后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核报。
(二)差旅费按《甘肃省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有关规定执行,凭出差审批表和相关票据资料办理报销手续;接待费按《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4〕12号)有关规定执行,凭公函、审批的接待方案和接待清单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按《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有关规定执行,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牵头会同办会部门、单位办理结算;培训费按《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和费用报销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设备购置由各部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办公室根据设备现有状况结合年初省财政厅预算批复,报分管主席审定后,按政府采购规定购置。凭采购手续、发票和领用单按财务报销程序核报。
专项支出是指财政预算下达,统一批复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开展具体项目业务的专项经费支出,由部门合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属于维修、维护等工程项目的资金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程结束后凭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报销、结算,其它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其它专项支出是指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从中国科协、社会各方面争取的专项经费(不包括财政年初确定下拨的科普计划项目专项经费)支出,由部门合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省科协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特殊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支出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制度,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四章 日常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票据管理,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原始凭证须客观真实反映业务活动内容,须有税务监印或财政监印,逐项填写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写人、接收单位名称,加盖开据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大小写金额填写一致,没有涂改、挖补痕迹等。
第十四条 公务活动一般应采用公务卡结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办理现金借款,确需借取现金的,按照规范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并在规定(约定)期限内还款。
第十五条 经费报销坚持“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部门分管领导签批→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的流程办理。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科协办公室依法依规对直属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报省科协党组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主要包括:
1.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3.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建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对行政性收费收缴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5.对行政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对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8.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九条 在党组的领导下,由省科协办公室、机关党委联合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人员由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省科协干部组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省科协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省科协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3.对省科协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
4.对省科协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5.对省科协及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6.参与省科协及直属事业单位重大合同的签订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7.根据需要对省科协及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8.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束后,必须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并向省科协党组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科协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内部监督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