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前,无论排量大小,所有车型都按照净车价(不含增值税的)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昨天起,购买小排量车型的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实惠——车辆购置税按照净车价的5%缴纳。购买小排量车的行为受到鼓励,暂时成为今年的消费导向。
这是社会的进步,却是无奈的进步、短视的进步。
出于国土狭窄、资源缺乏等考虑,日本政府于1966年制定了《轻四轮车法》。上世纪90年代,“轻四轮车”的标准调高至排量不大于660ml,车长不大于3.3m,车宽不大于1.4m。“轻四轮车”的车主可以享受比一般车低2%的购置税、低1.5%的消费税;汽车税则是1300ml级车的22%,重量税只是1吨以上车辆的1/3;与1000ml至5000ml车相比,可以节省一半的强制保险金费用;过桥、过路费也可以至少节约20%;最为重要的是,申请车牌也无需“停车证明”,那可能意味着一间住房的花销。
尽管有如此“前车”,但今天以排量划界引导消费仍非理性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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