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奖励办法要求,规范残疾人体育赛事奖励,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调动我省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持续激励我省残疾人运动员为国增光、为闽增誉,促进我省残疾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我会牵头制定形成《福建省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以下简称2025年奖金奖励办法)。
二、范围期限
2025年奖金奖励办法适用于我省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世界特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取得奖励名次的奖金奖励,有效期4年。《福建省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闽残联宣文〔2021〕68号)(以下简称2021年奖金奖励办法)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
三、新旧对比
2025年奖金奖励办法和2021年奖金奖励办法相比,在奖励标准、奖励范围未做调整,仅对部分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进行修改明确。具体如下:
1.将2021年奖金奖励办法第一段中“为奖励在国际、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调动我省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修改为“为奖励在国际、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调动我省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的积极性”。
2.将2021年奖金奖励办法“二、奖金标准(三)其他人员”中“辅助人员为参加赛事的田径项目盲人领跑员、盲人足球项目引导员、自行车项目领骑员、赛艇项目舵手等各类人员”修改为“辅助人员为参加赛事的田径项目盲人领跑员、盲人足球项目引导员、自行车项目领骑员、赛艇项目舵手、雪上项目领滑员。”
3.将后勤工作人员定义为:“后勤工作人员是指同时承担省队运动员注册和集训任务的训练基地中,直接参与残疾人体育集训(包含国际赛事中我省运动员的省级集训)、参赛工作的保障人员,包含管理、分级、科研、反兴奋剂、翻译、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4.将2021年奖金奖励办法“三、其他事项”第一点中,“奖金标准参考同期奥运会我省健全人奖金标准。”修改为“参与奖励奖金发放标准与同期奥运会我省健全人奖金标准相等。”
5.第四点中,“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奖金奖励办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修改为“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制定奖金奖励办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6.第五点中,“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修改为“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2025年奖金奖励办法总共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放范围
1.适用赛事:延续之前已经奖励的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世界特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共五个赛事,未扩展赛事范围。
2.适用对象:参照省体育局做法,对运动员、教练员、后勤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另因残疾人的特殊性,延续以前做法,对赛事辅助人员也进行奖励。
(二)奖金标准
1.运动员
(1)残奥会、亚残运会:为国际、亚洲最高规格的残疾人体育综合赛事,按照“两个奥运同样精彩”,延续以往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2)听障奥运会、世界特奥会:延续以往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3)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残运会个人项目、团体项目、集体项目以及特奥会项目均延续以往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4)非主力运动员奖励:延续以往做法,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60%进行奖励。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配比参照健全人7:3执行。
(5)累计奖励:延续以往做法,获得多项成绩的,累计增发奖励。
2.教练员
(1)残奥会、亚残运会、听障奥运会、世界特奥会:延续以往做法,奖励标准同运动员。
(2)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延续以往做法,按所带运动员50%进行奖励。
(3)集体项目教练员:延续以往奖励标准,按3倍进行奖励。
(4)累计奖励:延续以往做法,获得多项成绩的,累计增发奖励。
3.其他人员
(1)赛事辅助人员:为残疾人体育赛事特有人员,主要有田径项目盲人引跑员、盲人足球项目引导员、自行车项目领骑员、赛艇项目舵手、雪上项目领滑员。延续以往做法,按运动员40%进行奖励。
(2)后勤工作人员:延续以往做法,对我省在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作出贡献的后勤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三)其他事项说明
1.为激励更多运动员、教练员奋勇拼搏,为国争光。延续以往做法,设立残奥会参与奖励,参与奖励奖金标准与同期奥运会我省健全人奖金标准相等。
2.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人员所获上述奖金,不列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比赛纪律,获得奖励的运动员被取消成绩的,不予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已经奖励的,由省残联上报取消奖励,追回的奖金上缴省级财政。
4.省级奖励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制定奖金奖励办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5.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五、联系方式
省残联宣文部 0591-87601525